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的第一部法律,它规范整个招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的操作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招投标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所有招投标活动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新的招投标法在与原来的地方法规转换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和不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现象,亟需建立一些制度来加以约束和监督,对一些不适应招投标活动的规定,也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纪检部门参与制
招投标活动应按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操作执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很多具体问题和矛盾。如在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招投标单位(业主)为了满足某种单一要求,在规定的评标办法中任意修改或增加某一条款。再加上招投标管理机构所管辖的交易市场的商品化和管理办法的不统一性,在招标管理机构满足不了业主的要求,业主就会选择另一管理机构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招投标管理机构相互之间在竞争状态下,在维护其各自交易市场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而逐渐放弃一些原则。如果有纪检部门参与这些活动,一方面可以制止招标单位(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监督和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秉公执法,真正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中标的惟一确定标准和依据是评标办法或评标细则。但现在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内容都不尽一样,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评分分值随意性很大,如施工组织设计就有5分左右的活动分值。还有按考察排名打分和依优惠承诺、合理化建议加分等评分办法,这些具有一定活动余地的分值容易形成人情分、关系分,在相当一部分投标活动中起不到公平、公正的作用。而有的评标办法对施工组织设计不打分,只作合格性评审,对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考察也不打分,更没有承诺加分,这样就会减少很多不固定因素的分值。所以在招投标活动中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评标办法或评标细则,尽量避免不正当竞争。
总而言之,招投标活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但在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调控下,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要使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加大纪检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