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出水面
2003年5月中旬,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陕西省第二印染厂原综合管理部部长、现任厂长助理李永清有严重经济问题。其实对于李永清的问题,早在2002年就有人反映。种种迹象表明,这条举报线索极有可查性。检察长指示从速办理,反贪局侦查科奉命出征,外围调查不动声色地悄然进行着。
就在调查李永清的经济问题时,发现第二印染厂原厂长、现省外经贸厅对外开放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王向涉嫌受贿的线索,秦都区检察院在查实行贿人张培良、介绍贿赂人李锋、受贿人之一李永清涉嫌合伙私分受贿款18万元,且李永清个人从中分得5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向省委、省纪委领导报告了王向为同案人员从中涉嫌受贿4万元的情况。
省纪委领导对此案很重视,立即于2003年6月10日派员对王向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当日下午,省纪委办案人员找王向谈话。然而对于他的受贿问题他矢口否认,并毫不犹豫地写下了保证书。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王向,今年43岁,陕西乾县人。1983年7月从苏州丝绸学院染化系毕业后分配到陕西省第二印染厂(下简称二印厂)工作,历任漂炼车间技术员、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中外合资陕西华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等职,1996年5月任二印厂厂长、华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并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他在二印厂任厂长、董事长期间,工作努力,赢得了职工的信赖和尊敬,连续三年被评为省外商投资企业先进管理者、模范带头人。1998年9月作为省纺织系统代表之一,光荣地参加了省第九届党代会,1999年被评为青年企业家。由于工作表现突出,1998年8月王向被组织提拔为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捕前任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副主任,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党组成员。
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托他办事找他帮忙的人与日俱增,王向的内心世界渐渐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与王向谈话的同时,另一个私分贿赂款嫌疑人杨鹤群也被省纪委找来谈话。杨鹤群原是二印厂纪委书记,懂得党的纪律和法律政策,他明白隐瞒问题将会使自己的罪孽加重。于是,他供认不讳地交代了自己与原厂长王向、原党委书记夏荷(化名)、原综合管理部部长李永清等4人合伙收受私分18万元回扣款的问题。
2003年6月11日,行贿人张培良、介绍贿赂人李锋、受贿人李永清,在法律的震慑和侦查人员机智的谋略运用下,被各个击破。
6月12日,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王向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当日由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王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非法收受好处费30万元,决定并参与将此款与他人私分的问题展开调查。在证据面前,在痛苦和无奈的抉择中,王向最终彻底交代了问题。
罪恶交易
1998年初,二印厂为了改善职工住宅状况,经过班子多次讨论研究,准备以全额集资方式为职工建房,经报主管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审批,决定从生产区划出一片地建设7栋家属楼。并成立了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98住宅楼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厂长王向任组长,党委书记夏荷任副组长,纪委书记杨鹤群、综合管理部部长李永清等人为小组成员。
当二印厂准备盖7栋职工住宅楼的消息传出后,许多建筑单位纷纷前来报名招标,建筑商、包工头更是对大权在握的王厂长趋之若鹜。挂靠在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高陵县个体包工头张培良得知这个消息后,通过咸阳市征稽处征管科的一位副科长李锋争取承揽工程。
二印厂的98住宅楼工程招标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期间,李锋约王向和张培良在某饭店吃饭,三杯酒下肚,李锋直奔主题,王向爽快答应:“我会尽力帮忙的,过一阵我就给下边人打招呼。”还不忘提醒张培良多去做做自己下边人的工作。
随后,在确定考察对象的范围时,善于巴结领导的李永清问王向是否有需要照顾的关系户,王向谎称省上领导为其推荐了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来竞标该工程,要优先考虑。同时让把他的意思转告杨鹤群和夏荷。李永清等人自然心领神会。考察结束后,该公司名列3家入围竞标建筑单位中的第一名。
根据招投标法,竞标单位中必须有一家本地建筑队参加,才算合法有效。李永清向王向提出,为确保张培良工程队顺利中标,需找一家咸阳市的建筑单位为其“陪标”。王向点头同意。李永清又给张培良出主意:“我有个亲戚能找来一家企业给你‘陪标’,但你必须付2万元陪标费。”“陪标”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为了掩人耳目,最终中标的乙方和甲方商量好,找来第三方建筑企业,让其做个样子参与招投标。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在有限的招标单位中给乙方让路,另一方面是直接挤走竞争对手。
为感谢李永清的关照,张多次在他儿子结婚、装修房子时,先后送给其一台29英寸的长虹电视机和价值5500余元的地砖。
瓜分赃款
在该工程的招标方案(建筑总面积1.8万平方米,单位造价680元/平方米)和总预算(总造价1200万元)确定后,王向又指使李永清将标底透露给张培良。为了能承揽工程,张培良通过李锋告诉王向,愿意按工程造价2.5%的比例付给回扣款30万元。王向担心张培良中标后变卦,就告诉李锋要张培良在中标前把回扣款付清。同时,王向还把张培良答应给回扣的消息透露给了李永清、杨鹤群、夏荷等人,大家谁也没有提出异议。
1998年11月初(开标前)的一天晚上,张培良给王向打电话约其见面,王因有事,遂安排心腹李永清去张培良处把钱取回来。为了安全起见,李永清约杨鹤群一道去咸阳市好望角酒店张培良下榻之处,取回了12万元回扣款。第二天一上班,李、杨二人就到王向的办公室汇报了取钱的情况,并请示如何处理这笔钱。王向为了拉拢这二人,就说:“这12万元钱只有咱三人知道,干脆咱把它一分得了,具体怎样分,你们商量去。”当晚20时许,李永清到王向家中,把12万元回扣款中的6万元交给了王向,其余6万元,李永清和杨鹤群各分得3万元。当李永清把钱送去时,王向虽然对如此分配很满意,仍然假意客气了一番:“给我分得太多了!”李永清忙说:“你操心大,应酬多,应该多拿些,我们也是沾你的光哩。”王向就坦然地收下了6万元回扣款。
在王向、李永清、杨鹤群、夏荷等人的鼎力相助下,张培良工程队顺利中标。
1998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王向在自己的临时办公室收受了李锋替张培良送来的剩余18万元回扣款。处世圆滑的王向,为了笼络人心,当初李锋一告诉他有回扣,就决定分给几位向他靠拢的下属。这次,为感谢李锋跑前跑后地穿针引线,他就顺手从自己上次分得的6万元回扣款中拿出2万元给了李锋,李锋自然是千恩万谢。
当晚王向打电话叫来李永清、杨鹤群(夏荷未到),并对二人说:“张培良刚才把剩余的18万元送来了,咱们4个人平均分吧。”随即王向将钱平均分成4份。他先给了杨鹤群和李永清一人一份,又从自己的一份中拿出5000元给了李永清,并说这次工程招标中李永清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多拿一点。剩余的4.5万元由李永清次日送给了夏荷。
订立同盟
在两次收受私分30万元回扣款之后,王向等人着实惶恐了几日,见过了好长时间也没有什么动静,随之心安理得。
2002年,有人举报二印厂有关人员有经济问题,被消息灵通的李永清知晓,他立即将此事告诉了杨鹤群、夏荷,三个人顿时如热锅上的蚂蚁,坐立不安,担心他们受贿的事被兜了出来。杨鹤群和夏荷连忙去西安找王向商讨对策。王向一脸镇定,安慰二人:“别怕,不会有事的。你们三个千万不能承认拿钱的事,只要我们几个不说,谁也查不出来。”杨鹤群和夏荷吃了定心丸,匆匆赶了回去。此时,王向虽然表面上镇静,内心早就恐慌得如一团乱麻,他多方找人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企图侥幸逃过这一关。
2003年6月初,李永清被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拘留了。这时杨鹤群和夏荷再也坐不住了,他们再次找到王向商讨对策。可笑的是,这一次王向依然故作镇静,冠冕堂皇地说:“让人家去查,你们要积极配合。”临走时,却一再强调:“如果你们一旦被叫去谈话,千万不能说出拿钱的事。”
正当王向等人惶惶不可终日之时,张培良、李锋相继落网了。此刻,他们像霜打过的茄子——蔫了。
悔泪人生
2003年7月17日,王向、杨鹤群相继被逮捕。
鉴于二印厂目前正处于资产重组阶段和夏荷在工作中所肩负重要责任的实际情况,根据其能积极退赃、认错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决定让其戴罪立功,继续主持事关二印厂2000多名职工生存及企业前途的重组工作。
正是不可遏制的贪欲,把王向和他的下属一起从人生辉煌的巅峰推进了他们本不该进的高墙。一个曾经被评为“好班子”的“精英之舰”就这样被击沉了。王向等人失去人生的自由,方知自由的珍贵和无价。这沉痛的代价发人深省,让我们看一看王向的忏悔书:
“多少天来,我寝食难安、痛苦无比,深深为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而懊悔自责。回想起自己的人生经历,每一步都体现着组织对我的关怀和期望,可就在这深受党组织恩泽的环境中,我不仅没有带好厂里一班人,如何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反而带领他们走向犯罪,成了一个害群之马,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同志,毁了一个好班子。想到这里,我羞愧难当,无地自容。剖析自己为什么从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蜕变成为一个违纪违法的害群之马?究其原因,是自己平时不重视政治学习,特别是忽视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稍有点成绩,就沾沾自喜,忘乎所以,以致在工作中丧失了立场,违背了党性原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既暴露了灵魂深处肮脏的东西——贪婪和私欲,同时也证明自己是一个法盲,竟视党纪国法为儿戏,伙同他人明目张胆地进行受贿、分赃。事情暴露后,不是向组织主动自首坦白,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过这一关。我真是既愚蠢无知又可恶啊!
我现在悔恨交加,以泪洗面,但这并不能减轻我的罪责。我除了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外,别无选择。
这一沉痛的教训将陪伴我后半生,我请求组织把我作为反面教材,提醒年轻干部,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我将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犯罪事实告诫家人,遵纪守法,诚实做人;劝告我的亲戚朋友追求幸福生活,千万不可违纪违法,否则不仅不能过上好日子,还将断送自己的前途,贻害国家,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