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点部位健全反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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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反腐败目的在于防止和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根据我国国情,联系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考虑反腐败斗争的机制问题,反腐应在社会管理体制(权力运行机制(和监察纠举体制(权力监督机制(两个方面着手改进,齐抓并举。如果只抓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这种体制都是不健全的。1993年以来,中央出台了大量的廉政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党风和社会风气有了一定好转,但仍不能说已经确立了完善的反腐败机制框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步子相对滞后,权力运行机制本身不科学,不能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因此,尽管监督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当前我国管理体制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三个方面

  1.行业垄断问题诸如电信、金融、铁路、电力、市政等等。这些行业几十年来一直在实质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以直接控制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同时又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除自身问题多发以外,整个社会中相当一部分分支企业(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高新企业)依附于他们存在,这些虽属科技含量高却不具科技竞争力的依附企业,自身的生存往往取决于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或领导,所以在全社会的“寻租”中,这一块占很大比例,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区。

  对于这一块,可以暂时放一放。因为“入世”以后,垄断行业的范围和程度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其表现形式也会不同。对这一方面的监督方式要视那时具体情况确定。

  2.社会管理职能权限不确定问题。这些部门基本是政府职能部门,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掌握特许权的部门,如计划、经贸、海关、市政等单位。这些部门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设定随意性大的问题,甚至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这是人为造成资源稀缺而在全社会诱发“寻租”现象的重要因素。这类部门改革的重点是坚决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撤并特许权,缩小包括审批权在内的各种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特许权,甚至撤并部门。这项工作当前正在全国展开,短期内即可见到明显成效。但这项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行政特许权还会有所增减,直到市场成熟才能基本稳定。经过精简之后,保留下来的基本特许权就成为监督的重点,那时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增减特许权或违反特许程序的均为违法。另一类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直接管理权,如公安、税务、民政等。这类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执法人员和部门的权力、责任界限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比如罚款从上万元到免予处罚,执法人员都有合法的裁量权,这是造成越权或滥用职权的又一个机制上的漏洞。其改革的重点是细化执法人员及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确定失职不作为违法和越权作为违法的两道界限。

    应当说,在我国当前过渡时期,管理部门的权限相当不确定,这是造成越权行政和滥用行政权的机制上的缺陷。而这种状况的存在,又成为权钱交易的重要动因。

    管理职能的改革是促进政府科学、高效行政的惟一途径,是大幅度减少腐败现象的最有效的办法,也是监督机构当前应当着力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3.公共权力个人化问题。目前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某项权力集中在某一个特定人的身上。这个人可以是主管人员,也可以是该主管人员以上的各级领导人。在行政法上,任何一项社会事务都应由一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来管理,而现实中这些本该由部门管理的事务都可以由各个层级的领导个人或明或暗地直接管理或决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现代国家管理的要求,从法律上讲也是违宪的。正是这种管理方式在特定的环境下使大量以权钱交易为核心的腐败问题滋生和蔓延。

    对这种习以为常的管理方式,应当尽快从立法角度加以限制,规定领导者的基本职责(我国目前还没有此类立法),明确其必须做的——不做即为失职;明确其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即违法。这样,监督机关一旦发现其不得为而为之,或当为而不为时,即可径行惩办。地方和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是保证下属职能部门在法定的轨道上正常运转,而不是直接对运转结果做出决定,否则便排斥了职能部门的运作程序,进而否定了该部门的存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项具体社会事务层层领导都有权直接插手决定,这往往就是腐败的多发环节。前些年表现为批购物资,这几年表现为批租土地,今后还会有新的表现。如果不加以法律限制,监督机关就会防不胜防。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好的经验不妨可以借鉴。加强部门职能和责任,削弱和遏制行政首长个人决定具体社会事务的权力,是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上述三个方面是腐败问题最突出的地方,抓住这三方面,加大治本力度,也可以为建立监督框架提供明确的方向。

    解决上述三方面的问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必须加强政务公开的推广工作,提高决策、办事程序及结果的透明度。透明度越高,发生腐败的几率就越小。

   二、在监督机制方面当前应认真考虑的几件事

    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许多方面,这里仅对加强党内专门机构的监督谈些意见。

    1.中纪委、监察部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市、区班子的监督,以解决当前同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派出类似机构,承担同样任务。但此类机构只设到市、地一级,主要解决高层班子及主要领导的监督问题。

    2.实践证明,纪委的力量在于组织协调。应在党内作出规定,将纪委的组织协调任务以及各执法执纪部门在协作中的义务和关系规范化。从全国抓反腐败三项任务,特别是查处大要案的经验看,组织各部门协同作战,既是纪委的优势所在,又是形成整体合力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总体上还是停留在个案协调的状态。各地协调工作的方式和力度相差很大,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组织协调的任务、目的、程序、方式及组织形式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3.建立考评、诫勉制度,减少处分档次。纪律是界乎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规范,有自己的特征。《处分条例》所能规定的只是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禁止性规范,它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违纪情形都做出表述。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不构成犯罪而又无法套用《条例》的情况,应当由专门的考评机构进行评议,做出判断;对于那些群众意见很大而又够不上违纪的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以示警戒,或径行做出组织处理。此项工作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权力机关、行政主管等方面组成专门机构,由纪委牵头运作。同时,应当减少处分档次,现在存在的处分偏轻的总态势与处分档次过多不无关系,对公职人员内部处分档次过多过细,在国外是少有的。

   4.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是深化改革。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应有责任在十年探索的基础上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一道组成专门班子有计划地开展改革措施的研究制订,围绕“如何不让公共权力私有化”这个遏制腐败的基本命题,做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划框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步骤地实施。这种规划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遏制腐败的根本之策。

   5.制定党风监督法规。包括监督主体即纪委的地位、作用以及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方面,使监督工作法制化,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的权威性,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与之相适应,修改《行政监察法》,对前述第一部分改革的成果应以廉政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廉政实体法(香港、新加坡等许多地方都有此类立法例)。这样,使党内与党外,程序与实体,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与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配套起来,成为一整套较为科学、可行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6.正确认识、全面理解办案工作的基本作用,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在机制创新中的作用。 办案工作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当在教育、保护、监督、惩处四项职能上都注意发挥办案工作的积极效应。在研究机制问题时,应当对办案工作提出另一项任务,每办一个案件,特别是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办案部门都有责任从个案出发,研究导致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就制度的改进提出具体建议,以供自律、执法、纠风、治本抓源头等工作的牵头部门参考。必须从治本的高度上来认识办案工作的意义,应将通过办案为治本工作提供基本素材的做法作为办案部门的规范性任务固定下来。7.鉴于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责任,建议加快纪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工作的步伐。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党委(党组)研究案件或人员处理等工作时,往往受到职责分管的限制,不能全面协调。在一些省、市、县的直属机关里,相当一部分纪委(纪检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工作无法开展。因此加快兼任工作也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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