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利联盟式集休腐败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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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国社会转型期腐败产生根源问题,许多学者从政治学、伦理学角度进行了精彩的论述,获得了一些精辟的认识。但是,这些分析腐败产生根源的观点,仅提供了一种解释腐败原因的思路,并没有解释清楚行为主体是如何使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机会变为现实的。这就涉及到对腐败产生根源的制度层面探讨,在此可以借助西方新政治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研究工具。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有利己心的“经济人”。人们的行为,都包含着“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计算,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权力是由掌权人来行使和运用的,是廉洁还是腐败关键在于掌权的“经济人”。所以,广义上看,腐败行为就是“权力的资本化”、“权力的寻租”的经济活动。

  寻租理论是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一个贡献。寻租活动实质是权钱交易,有钱的一方为经济当事人,他们是这种交易的主要受益者;有权的一方为政府官员,他们也是受益者,可获得贿赂费用,这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

  对于经济当事人而言,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益。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寻租就是运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政府官员在寻租活动中不仅扮演了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且往往主动地去进行“政治创租”或“抽租”。政治创租是指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方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金,诱使企业向他们进贡以作为得到这种租金的条件;抽租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之分享。

  寻租行为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寻租活动本身是企图获得一种垄断和特殊利益,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他人或部门就会感到“吃亏”,进而也想“不拿白不拿”,这样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寻租活动。比如,一个项目审批要盖几十个上百个公章,只不过是政府机关中各个部门之间争着寻租的一种外化表现;又比如个人和企业行贿金额越来越大,也是他们之间为寻租而进行的一种竞争攀比。寻租活动最为严重,最惹人注意的后果就是权力的滥用和腐化;寻租活动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最为关心的也许是寻租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个体腐败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压力,个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难,或者说不敢直接拿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去换取个人的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正在我国呈现出蔓延的趋势,那就是国家机关中工作人员的集体腐败行为。

  集体腐败是相对于单个个体的腐败而言的,它是指拥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某政府机构中的一些人或全体成员,共同利用本机构的公共权力谋取本单位成员私利的行为。与个体腐败相比,集体腐败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行为的主体大,人数多;二是个人之间相互联系,发生交互共同作用;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危害更大;四是比个体的腐败行为更复杂,更难以查处。

  事实上,在大集体的行动中,集体中的个人往往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因而对集体行动采取某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现象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为“理性的无知”。同 时,集体中的个人有一种希望别人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的趋向,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搭便车”问题,这两者严重影响了大集体的效率。只有那些实行了人数控制(即人数相对较少)和选择性刺激(即在集体内对个人的奖励与惩罚都具有针对性,从而能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的集体,才能有效地使个人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避免大集体中因为个体存在的“理性的无知”和“搭便车”现象而导致的疏散无序状况,从而结成牢固的“分利联盟”。分利联盟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协调一致性,这种规模效应能够节约更多的交易成本。然而,分利联盟的活动不可避免地损害着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政府机关中产生的分利联盟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产生的副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目前,我国制约集体腐败的社会规范还不健全,有着共同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过程,最终形成了牢固的“分利联盟”——一个个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小集体。他们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有意识地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使公共权力发生异化,蜕变成为谋取小集体利益的工具。比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集团高消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单位小金库等等,凡此种种,都是集体寻租腐败行为的表现。这种集体腐败行为的主体心理原因有四,一是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角色,二是责任扩散心理,三是法不责众心理,四是从众心理。

 

  对于政府官员个体腐败和集体腐败行为的扩展和膨胀,要在体制上下功夫,以制度创新消除经济租金的源泉,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来遏制分利联盟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治集体腐败行为。为此有关方面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经济的干预过度和失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如价格双轨制等,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所以,首要问题就是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堵住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与此相适应,要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的经济职能从微观调控向宏观调控转变。要使资源尽快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交由市场去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使“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紧密配合,共同调节,既促进了经济繁荣,又使寻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加强监督机制。必须有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执行,提高寻租的社会成本,加大政治创租的风险,从而使企业宁愿通过扩大生产、提高生产率等方式来增加利润,而不愿靠寻租达到目的,使政府官员不敢冒险通过腐败谋取私利。这就要求加强各级人大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权力,改变目前人大软弱无力的形象;同时,使群众监督真正行之有效,增强政治透明度,向人民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使“分利联盟”的集体腐败行为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制约。

  三是要加快制定反集体腐败的法律,严厉惩处主要责任人。法律是打击寻租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反贪污、反贿赂的有关法律,尤其是针对集体腐败这块法律盲区,更应加强立法工作。对于分利联盟集体寻租行为一定要严加惩处,以产生一种威慑、教育和预防作用。另外,集体腐败行为的主体中总有一些起着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必须更为严厉地追究这些人的责任。

  四是强化道德约束。我们承认政府官员在现实社会中具有利己主义动机,这并不排斥和反对运用道德制约力量。恰恰相反,要有效地抑制腐败,必须强化和充分运用这一力量。那从古到今被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是无形的社会资源,如果通过现代化方式加以更新和利用,那么,它们在反腐败以及制约官员利己主义动机方面仍然能够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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