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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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某组织部门想从某县中层干部中提拔一名县级领导干部。身为工人身份而在局长岗位上的季某,为了达到提拔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填写虚假“转干表”,向组织提供了不真实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1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考试、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季某的错误能否比照第51条进行处理,请予答复。

  延吉延吉同志:

  季某虽是工人,但在干部岗位上,并担任领导职务。在任职期间,就享有国家干部的经济、政治待遇的权利,也有遵守纪律的义务和承担纪律的责任。任职期间违反纪律,犯有错误,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季的“转干表”是利用自己职务的影响或工作上的便利,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是弄虚作假。其行为符合第51条错误的主体资格。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1条处理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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