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方式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相结合,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
一
公民监督在我国有着其他监督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和特点。就公民监督的地位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这就使公民监督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和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公民监督的法律保障方面,公民的监督权利是国家宪法明确赋予的,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公民意志的轨道,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特征。在公民监督的方式上,这一监督具有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等特点,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内容客观。
从公民监督的实践看,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监督机关,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大力推进以公民监督为重点的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探索强化公民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不断完善公民监督制度和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建立了民意测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任前公示等制度。通过公民监督调整了一批不称职干部。现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已成为政府公务员晋升去留的主要形式。二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推行政务公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政务大厅,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规范财务管理。三是在执法服务方面,实行执法公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省、市、县实行了三级联评、覆盖行业的行风评议活动,聘请公民评议代表38000多人,社会各界参评人数达120万人。四是在行政监督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线索是公民信访举报的。省监察厅还分四批聘请93名特邀监察员直接参与行政监察工作。五是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运用市场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有形市场。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拍卖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扩大、落实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拓展公民监督领域和深化公民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践证明,公民监督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强化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民监督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对经济贸易,也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遵循的是公平竞争原则、法制经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非歧视性原则。这些原则多数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它将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改进施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将为公民监督注入新的活力,开辟新的途径。
1.从监督动因看,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日益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公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市场竞争,对政府在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将日益增强。
2.从监督范围看,公民监督的层面和内容比以往更加宽泛、丰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使政务公开透明,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民要求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行政管理过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公民监督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
3.从监督渠道看,信息网络化进程的加快,为公民监督提供了便捷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化的进一步发展,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政府反馈各种批评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随时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从而开辟了监督新渠道。而“电子政府”的建立,为在网上发布公共信息、政府公告以及有关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开辟了新的途径。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同时,扩大了公民的知情范围,增加了公民参与监督的可能性。
4.从监督的形式看,一些新的监督方式将逐步出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对外开放,公民监督也将有更多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国外有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通过质询、听证等公民监督的有效做法,将会给我们以新的启示。在确保政治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公民监督经验,我国公民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将会更加丰富。
5.从监督保障看,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监督更需要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转换,客观上要求加快公民监督的法制化进程。没有法律依托的公民监督活动,将很难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规则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公民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以及实现的途径,使公民监督活动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
三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抓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切实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开创公民监督工作的新局面,需要进一步拓宽公民监督的渠道,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积极探索构建我国公民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
1.完善公民监督网络,畅通公民监督渠道。首先,坚持和完善监督制度,如信访举报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行风评议制度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原有载体的主体责任、运作程序、结果回应等,确保其正常运转。其次,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辟“电子民主”新渠道。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步伐,架设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沟通和对话的“电子桥梁”;积极探索选用网络技术了解社情民意,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如电子民意测验、网上讨论、电子投票等;要规范政府信息传播行为,各项政策法规必须及时上网,既便于公民遵守执行,又可为公民监督提供依据。再次,根据公民监督的不同区域、不同对象分别建立公民自身的监督组织。除已有的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公民监督组织外,还可借鉴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引导建立一些带有监督色彩的公民自治组织,在不同行业不同社区建立监督组织,进一步完善条块结合的监督网络,发挥群体监督优势,为公民监督作用的发挥提供组织保证。
2.实行公民监督听证制度,将公民监督直接纳入政府重大决策、执法管理和服务之中。公民监督,在一般情况下实施较为困难,必须借助一定的有效手段,才有可能保证发挥其监督作用。为此,应实行公民听证制度。实施中,一要严格程序和纪律,保证公民参与结果的兑现。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听证请求,向谁提出,接受听证请求的机关如何操作及不当操作的责任追究等。二是听证的内容应该明确。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出台前的论证,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的行政执法管理行为的纠正等。听证制度在我国刚刚兴起,各方面都处在摸索阶段,可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推行。
3.改进监督方法,推行巡视走访制度。公民监督要切实发挥作用,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应有所突破。应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建立巡视组,实行公民巡视走访监督制度。巡视组通过走访调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做到下情上达;根据群众的反映,定期、不定期地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走访视察,通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了解询问政府工作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通过这种制度的推行,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建立一种既有管理与被管理,又有监督与被监督的新型互动关系。
4.建立保障机制,增强公民监督的可操作性。公民监督不仅需要法律保护,而且需要依法实施。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政府机关接受公民监督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确保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监督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5.建立公民监督评价机制,变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公开透明,这为公民直接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评价考核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时,可以考虑由不同阶层的公民代表或公民监督组织,结合目标考核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量化打分,确保公民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