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彩色显像管制造行业,彩虹显示器件股份公司(下称彩虹股份公司)算得上是个大名鼎鼎的企业。该公司原董事长王李广,凭借自己锐意改革、埋头实干而赢得了一顶顶桂冠:陕西省“明星”厂长、享受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九届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然而,就是这位风光一时、的“明星”老总,却被推上了审判席。2002年4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李广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的还有彩虹股份公司原总经理陈德智,刑期为7年。
昔日的董事长、总经理“结伴而行”,双双跌入大狱,不仅震惊了彩虹股份公司的全体员工,在古都咸阳也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207余万元销售款流入小金库
彩虹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国有企业,全国行业利税十强企业之一。彩虹股份公司是其控股子公司。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简称彩虹总厂)是该集团主体企业,下设彩管一分厂、二分厂等数个企业。
王李广于1992年1月至1994年7月任彩虹总厂二分厂厂长,后任彩虹总厂副厂长、厂长,1998年7月免职后任彩虹总厂工程师至案发。期间,1992年12月至1996年6月兼任彩虹股份公司总经理,1996年6月至1999年3月兼任彩虹股份公司董事长。
陈德智于1992年7月任彩虹总厂二分厂副厂长,1994年7月至1999年2月任二分厂厂长,1999年3月起任彩虹股份公司总经理,系咸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古语云:“成德每在困时,败身多因得志”。1992年1月,时年30岁的王李广当上了彩虹总厂二分厂的厂长。春风得意的王李广上任不久,当他得知二厂设的小金库只有10多万元时,就想着要找个路子,让彩管二厂小金库的钱越滚越大。1993年初,王李广的目光瞅在了库存的B管上(彩管二级品)。在没有征得总厂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他擅自决定将一批B管卖给了深圳彩虹电子公司(按总厂的有关规定,二厂没有销售权,只能由总厂统一销售)。随后王李广将收回的207.5309万元销售款归入彩管二厂小金库。
小金库一下注入二百多万元,王李广便想办法如何使这笔钱增值。有一次,王李广与公司证券部的职工王炳乾闲聊时,王炳乾对王李广说:“现在一级半市场上的股票很火,如果能收购一些彩虹股票,肯定能赚一把。”王李广不动声色地把王炳乾的话记在了心里。
1993年10月,王李广决定把二厂小金库的资金投入股市,为单位赚钱。这时,他马上就想到了王炳乾,认为让他去炒股再合适不过了。因为,王李广当初任车间主任时,王炳乾是班组长,二人彼此都很了解,王李广觉得王炳乾绝对可靠。10月25日,王李广把王炳乾叫到办公室,对他说:“厂里有一些闲散资金,准备让你为二厂去炒股,赚点钱。”他让王炳乾写了个借条,王李广签字批准。这样,王炳乾就以自己的名义从二厂小金库计划员处借走现金139.5万元。王炳乾用其中的129.5万元在股票一级半市场(发行后上市前,在社会上可转让、过户流通买卖的股票)分两次购买了44.9万股彩虹股票。为了安全起见,王炳乾分别以自己4个亲戚的名义在西安证券登记公司作了登记,并将剩余的10万元还给了小金库。
王李广还单独告诉了时任副厂长的陈德智,要在一级半市场收购股票之事。
8人平分128万元
1994年7月,王李广调任彩虹总厂副厂长,陈德智接任彩管二厂厂长,交接工作时,王向陈说明了王炳乾从小金库借钱炒股之事。
1995年6月27日,彩虹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清理下属单位小金库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今后一律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所有资金全部没收。由于用以炒股的钱没有收回,心急火燎的陈德智数次询问王李广如何处理这笔钱。王李广说:“把股票卖掉,本金和利息还回小金库,盈利款不入账先放着。”
1996年3月的一天,王李广告诉王炳乾:“厂里要用钱,你在彩虹股票上市当日全部卖出手中持有的股票。”同年5月17日,王炳乾在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莲湖路营业部以亲戚的名义开设了资金账户。5月20日,彩虹股标挂牌上市,王炳乾将股票卖出后共收入291万元。
从西安回来后,王炳乾算清了炒股细账:除去借小金库的本金129.5万元、24万元利息及1万元炒股费用和4万元股票差价,还盈利132.5万元。王炳乾于次日向陈德智汇报了股票盈利情况。随后,王李广和陈德智商定将盈利款中的128万元平分给彩管二厂和彩虹股份公司的领导,并确定了参与分款的领导名单:即王李广、陈德智、翟××(时任彩管二厂副厂长)、王××(时任彩管二厂党委书记)、王××(时任彩虹总厂装备处处长)、侯××(时任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强(时任彩虹股份公司总会计师,因挪用公款,已被判刑)、王炳乾8人。陈德智便将人员名单交给王炳乾,让他和一位副厂长算账分钱。
5月22日,王炳乾等二人从西安证券营业部提出现金带回家中。王将128万元分成8份,每份16万元。剩余的4.5万元,后来全部被王李广、陈德智等5人的家属,赴东南亚等地旅游挥霍一空。当日,陈德智等人心照不宣地相约晚上在王李广家打牌。夜幕降临,他们陆续来到王李广家中。陈派人将分好的钱拿到王李广家,打完牌离开时各人带走了一份钱。
然而,让王李广等人始料不及的是,省纪委于2000年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彩虹股份公司股票时,发现了王李广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后于12月8日移送至省检察院反贪局。
省检察院于2001年2月开始立案侦查,同年3月2日和4月29日,分别将陈、王二人依法逮捕。并提请有关部门罢免了王李广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职务,陈德智的咸阳市人大代表职务。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把本案移交到了咸阳市检察院。
由于案发,王、陈及其余6人每人所得16万元,均已退还。
2001年10月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李广、陈德智涉嫌贪污罪。2002年元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李广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陈德智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王、陈二人均不服,共同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5月21日宣判。法院认为王李广、陈德智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部分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单位炒股盈利款各占为己有16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鉴于炒股盈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王、陈所贪污的是炒股盈利款,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量刑有重,应予改判。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李广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陈德智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