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有群众不断来信向富县检察院举报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王来拴在主管本单位城关综合楼基建工程时有受贿问题,虚套集资款10万元。联系三四月份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部分职工到县委县政府上访事件,检察院决定由反贪局对王来拴的经济问题作全面侦查。反贪局长白宝祥接案后,迅速将办案人员分成三路:一路找工程承包人王某取证;一路找会计冯某对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几年来的所有账务作详实核查;一路由自己亲自带队找王来拴谈话。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王来拴矢口否认,说自己根本没有集资买房,情绪显得十分激动。但办案人员从会计那儿查账时发现,有一张“2000年8月收到王来拴交城内建楼集资款十万元”的收款收据。而根据这张收款收据号码序列排查,明显做了手脚。真正的开票时间应是10月23日左右。涉嫌受贿人工程承包者王某也坦言:2001年10月23日,王来拴给他打来电话,要他过去一趟,有要事商谈,王某以为王来拴手头有了钱要给自己开前期工程所欠30万元,便忙骑了自行车赶过去。王来拴见到王某后就说:“商品房首次交款期限快要到了,我手头现在没钱,你先给我开个收10万元的收条到会计那儿倒一下,把日子提前一点。”王某一听,心想他一分钱没给我,我就给他出具收款欠条,就不大愿意,但又没办法,因为他前边已经承包过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岗职工就业”楼,至今还有30万欠款没有拿到手,加之现在还有业务关系,得罪了王来拴恐怕自己的日子也不好过。只好开具了一张“2000年8月20日收到饮食服务股份公司基建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当天就到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会计冯某处倒手续。王某对冯某说他已将王来拴的10万元钱全用了,王来拴当场将王某给自己事先开好的收据交给冯某,冯某以此为凭证给王来拴开具了“王来拴交来城内建楼集资款10万”的收款收据。这样,就形成了王来拴已交十万元建楼集资款的事实。
面对证据与证词,王来拴又谎称自己是投资了一套房子,但不是给自己投资的,是给“担子”任某投资的,“担子”任某已经把钱交了。
办案人员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忙将王来拴的“担子”任某找来讯问。任某见到办案人员显得很坦然,开口就说房子是自己买的,并交了10万元钱。交钱的那一天,他带了个黑色小皮包,里边装了票面是100元的10沓人民币,共计10万元,到王来拴家,交给王来拴。办案人员问他钱的来源,他也说得头头是道,有女儿给的,有儿子给的,有老婆平时攒的,还有自己做生意赚的。还说自己的钱没有在银行存款,全藏在自己的家中,很少有人知道。任某说得越详细办案人员的疑虑越大,觉得任好像事先背好的台词。
于是办案人员采取攻心战术,反复强调政策,提醒任某提供假口供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查出真象要以包庇罪论处。政策的宣传,使任某开始变得惊慌起来,当办案人员说要将他妻子找来一并谈话时,任某顿时乱了阵脚,忙交代了全部真实情况。
一天,任某在家闲呆着,王来拴忽然来到他家,对他说:“最近我投资了一套房子,怕影响不好,招来闲言碎语,就给单位人说是给你投资的,有人问时,你就说你投资的。”任某当时觉得“担子”王来拴是公司总经理,可能有其它顾虑,自己应承一下也没什么,就答应了王来拴。任某的口供无疑说明一个问题,王来拴为了自圆其说,为了逃脱法律惩罚,曾这样或那样暗示或与任某沟通过,正因为这样,他觉得自己有备无患,才理直气壮。
任某承认了事实,但王来拴还不死心,他甚至觉得自己很委屈,振振有词地开始大谈自己内心的苦衷与贡献。说自己的一切行为都是没办法的办法。当时整个富县城市规划改造全面动工,县上领导要求凡是施工单位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自己尽管想尽了办法,挨门逐户说服动员集资建房,但就是无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造楼承包人王某也不断催促工程要上马,并给他出主意,让他带头报名,对他说:“你先报上,我给你开个收据,只要你先报名,取得大家的信任,带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大家肯定会报!”当时他想,自己没交钱怎能开出收据发票,王某说:“不怕,由我想办法!”这样他才同意,王某就给他开具了一张收款条据,并到会计那儿去倒了一下。原想等工程竣工后,他立即把条子抽掉,他也不要楼,没想到做了好事反而落了个罪名。
面对王来拴的狡辩,办案人员不温不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铁的事实面前,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2000年8月,富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提供地面,面向本单位和社会集资修建城关综合楼,临正街七套商品房预计每套24万元,款项分两次交:第一次交10万,剩下的第二次交清。王来拴就报名投资了一套。可是自己手头没钱,就打起了工程的主意。2000年10月23日,就像证人王某所说,王来拴向王某提出,要他开个“已收王来拴10万元基建款”的收条,并到会计冯某处倒了账。这样,就形成了承包人王某已从富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领走10万元基建款给王来拴交了集资建房款的事实。王来拴从此以后只要再向富县饮食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交14万元投资款,公司商品楼一套就归王来拴所有。
2001年10月25日,富县检察院将王来拴起诉,经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王来拴在任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该单位基建工程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来拴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较重,认为王来拴受贿十万元应以未遂认定,综合全案情节,可减轻处罚,遂判处王来拴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