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浅析
目前,一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权力运行机制尚欠科学,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加入WTO的要求,对权力的监督覆盖面不够、层次不深是滋生腐败、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导致某些行业容易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一是行业垄断,缺乏竞争与自控。如铁路、电力、金融等行业多年来一直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可以直接控制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同时又兼有企业性质,以营利为目的。这些行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制订和出台有关行业管理法规、条例时,常常摆脱不了“集团利益”的束缚,因而行使权力时就容易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二是社会管理权限的随意性。如计划、海关等部门掌握着国家的许多审批权、特许权。他们在设定权力时随意性很大,甚至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这是人为造成资源稀缺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诱发“跑物资,跑项目”等现象的重要因素。如公安、税务等部门权力、责任界限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人员在公务中“口出政策”,罚款数十元至数万元也算合法,容易造成越权或滥用职权。
(二)权力的赋予和剥夺远离权力主体的状况,决定了人民群众无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在干部人事制度中,我国基本沿袭的是“委任制”和“调配制”,对一般职务,包括企业的厂长、经理都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这种选人用人机制,广大群众参与较少,难以保证“候选人”的高素质,造成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赋予和剥夺远离的状况,无法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
(三)受体制、机制的局限,对“一把手”监督乏力。现行领导体制,对许多事情都要“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正如原山东泰安地委书记胡建学在罪行败露后毫不掩饰地说:“在中国做官做到我这一级,实际上就没人管了”。剖析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不难发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与腐败及职务犯罪具有内在的联系。一是权力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可能达到的最大值成正比;二是人、事、财等权力集中于个人,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为以权谋私留下更大隐患;三是权力的集中与决策的随意性直接关联,成了权力非规范运行的体制基础。
(四)党内监督缺乏规范完备的法规及强有力的机制保证,监督不到位。目前,党内监督的现状与形势发展需要还有很多不适应的方面。一是监督意识不强,影响监督的效果。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接受监督,认为监督是给自己找事,不信任自己,拒绝或规避监督。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办事程序及方法了解不多,无法监督;有的即使发现了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二是党内监督机制欠科学。按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纪委隶属于同级党委管辖,受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对同级的监督就显得苍白无力。上下级纪委职责衔接不到位,监督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基层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上不让纪检组长参与,使其监督职能无法发挥。一些党政组织政务不公开,党员职工不知情,监督渠道不畅。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思考
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多方面力量以求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社会系统工程,其预防对策思路的构建应以全方位、多角度来思考。法律的惩治手段固然是树立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和加强犯罪打击力度所必需的政策方略,但是,加强政治、道德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将会使反腐败工作,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更有成效。
(一)坚持教育在先,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素质。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充分认识到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权力就是责任。使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成为其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做到以廉修德,以俭养德,以绩树德,以恒保德,不搞特权,不谋私利。通过教育,建立“不想腐败”、“不敢腐败”的自律机制。
(二)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与职务犯罪。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选拔任用干部和监督管理干部的科学机制,防止“吏制”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弱行业垄断及特许审批权力,不断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管理行为。三是推进财政制度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不会腐败”的制约机制。
(三)加强监督力度,保证和规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科学分解权力。要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热点”岗位,对其权力应明确界定,责权并赋。上级对下级的权力行使要经常地检查与监督。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负其责,也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减少权力不当行使的空间和条件。一要大力推进法制建设,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上行使职权;二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机构,限制防止垄断行业权力进入市场,逐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三要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为广大群众直接对其监督开通渠道。
3.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一要建立上级对“一把手”经常性的教育监督制度,使其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为部属做出表率。二要建立上级对“一把手”的巡查制度。由纪检、组织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听取同级几套班子成员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三要建立同级班子对“一把手”重要提议的表决制。在坚持分权制约的同时,对“一把手”提议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常委会无记名票决制,防止个人专断。四要实行“一把手”个人财产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和离任审计制。
4.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执法监察及对领导干部的跟踪监督。一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大宗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应在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要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二是拓展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不光要着眼于领导干部“工作圈”的监督,还要注意“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
5.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一岗双责”。要加大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中纪委要求,对领导干部所管辖的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隐瞒不报或失职、渎职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6.疏通渠道,加强协作,发挥各种监督机构的整体效应。要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指挥职能,加强人大组织、政协组织、纪检组织、检察机关的监督报告通气制度,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法制监督、党纪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各种监督机构的最大效应。通过强化监督,建立“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
(四)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威慑警示行为人不敢腐败。在提高职务犯罪成本上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大众媒体的曝光力度,提高腐败的名誉成本;二是加大政纪法纪追究力度,提高腐败的政治成本;三是加大经济退赔处罚力度,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通过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使犯罪分子不但丢官失权,名誉扫地,而且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建立“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