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普通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却耗时7年多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告审、再审,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桩官司才尘埃落定。这是发生在我省神木县的一件稀奇事。
是什么原因使这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成为马拉松式的诉讼呢?
糖衣炮弹撂倒连串法官
1990年7月,神木县人刘怀林与本县西沟乡蛇圪硔村村委会签订了煤矿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蛇圪硔村将村办煤矿承包给刘怀林,期限为10年(从1990年7月21日起至2000年7月21日止),承包费共计15万元。
1994年9月,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蛇圪硔村向神木县法院提起诉讼。该村委会认为,刘怀林未按合同约定采煤,故意扩大煤矿堂口,村干部曾多次给予警告,但刘怀林一直置之不理,继续进行掠夺性开采,故要求与刘怀林终止合同。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由经济庭审判员曹克勤(后升任行政庭副庭长)主办此案。
蛇圪硔村委会随后召开村民大会,村干部通报了案子情况,并推选出党支部书记赵治甫、村会计赵侯爱及村民代表赵志刚、赵润喜4人全权负责打这桩官司。为了能快审速结胜诉此案,赵治甫等4人商量决定给主审法官曹克勤送钱。于是,9月底的一天,赵侯爱、赵志刚、赵润喜3人一起去了曹克勤家,以“办案辛苦”为由送给曹2000元。
转眼间到了第二年春天,赵治甫等4人见案子仍无音信,商量决定再给曹克勤送3000元。随后他们将3000元送到曹克勤处。
然而,一审判决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1995年10月,神木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刘怀林胜诉。一审败诉后,蛇圪硔村又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商讨对策。赵治甫等人在总结败诉“教训”时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给办案人员钱送得太少,另一方面是刘怀林“在县上的关系太硬”。村民们群情激愤,纷纷表示:“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官司打赢”。在村民们看来,要想打赢官司,就得给法官送钱。可钱从哪里来呢?村委会后来在村民中集资1.5万多元,又贷款10余万元。在会上,赵治甫等4人再次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从此,他们4人几乎是形影不离,相互监督,防止有人把用于打官司的钱中饱私囊。
为了在二审中稳操胜券,赵治甫等人与一审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尚登邦商量,决定再增加一名代理律师。经尚登邦推荐,又聘请了榆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高文汉(原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4年离休)。从1995年底至2000年,高文汉担任蛇圪硔村委会的二审、告审、再审代理人。他们私下“分工”,由尚登邦“跑”具体办案人,而离休不久的高文汉则负责疏通中院领导的关系。
1995年11月,蛇圪硔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立案后,赵治甫等4人与尚登邦在一起交谈案子时,一致认为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是没有给领导送钱。他们当即商定给时任中院经济庭庭长的马汝林(此案审判长,院审委会委员,后改任经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分两次送1万元。次日早上,尚登邦领着赵治甫等4人来到马汝林办公室,向其说明了案件情况,并一一介绍了四位“诉讼代表”,然后4人就走了。尚登邦随后将5000元钱放在马汝林办公桌抽屉内。这笔钱被马汝林后来在日常生活中花销。
一个多月后,案子仍然没有进展。赵治甫等4人一合计,觉得还要做主审法官的工作。1996年3月的一天,赵治甫等4人从神木来到榆林。晚上,4人一同前去经济庭审判员冯玉田(该案主审法官,后升任经二庭副庭长)家。到了大门口,赵侯爱、赵润喜在外等候。赵治甫和赵志刚进了冯的家中,3人谈了一会儿案情后,赵志刚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给冯,但遭到冯的训斥,二人还被冯推出门外。他们分析认为,冯玉田可能是嫌人多不肯收。于是,派赵志刚又进入冯玉田家将2000元放在写字台上离去。
期间,高文汉也找到了主管经济庭的副院长任玉山(原榆林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8月起任调研员至今),谈了有关案情。
收了钱财,就得替人“消灾”。马汝林、冯玉田拉开了一连串司法“黑哨”的序幕。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井田范围到底是否变更。然而,作为审判长的马汝林和主审法官冯玉田在合议庭评议此案时,对刘怀林提供的由神木县矿管局出具的“该矿井未做任何变更”的唯一证据却未予采信。马汝林在审委会上也未如实汇报,以致作出了“合同有效,终止履行”的二审判决,蛇圪硔村胜诉。
1996年5月的一天,尚登邦又带着赵治甫等4人来到马汝林办公室,打探案子进展情况。马汝林说:“二审结果出来了,蛇圪硔村胜诉”。第二天一大早,赵治甫当着其他3人的面给了尚5000元。尚登邦单独去了马汝林的办公室,将钱放进办公桌抽屉内,并说:“这是蛇圪硔村感谢你的钱。”马未作推辞,全部收下。
之后的一天,赵治甫等4人又一同来到冯玉田办公室,对其说了些感谢的话,赵润喜、赵侯爱、赵治甫离开后,赵志刚把3000元放下,也匆忙走出办公室。
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高文汉和赵治甫来到任玉山家,稍许寒暄,高对任说:“这个案子办好了,给你放点饭钱。”说完,放下3000元就离开了。
二审宣判后,蛇圪硔村委会便申请执行判决,没想到很快就接到榆林市中院告申庭停止执行通知书。原来当事人刘怀林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7月通知榆林市中院立案复查。同年8月的一天,尚登邦和4位“诉讼代表”一道赶赴榆林。在榆林,赵治甫交给尚5000元。尚登邦独自来到中院告申庭庭长李建雄(院审委会委员,后改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的办公室,向李询问了有关暂缓执行二审判决的情况,临走时,把5000元“烟酒钱”放在李的办公桌上,李推辞不收,尚强行将钱塞进其衣服口袋里,匆忙离去。
1996年9月18日,榆林市中院告申庭立案复查后,驳回了刘怀林的申诉,维持二审判决。并将此复查结果上报给了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怀林不服判决,于1997年6月又申诉到省高院告申庭。让刘怀林意想不到的是,5个月后,省高院告申庭审结此案,也维持了二审判决。
刘怀林对此结果仍然不服,别无选择的刘怀林又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遂于1998年12月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于1999年6月24日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省高院立案庭受理此案后,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神木县和榆林市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
迟到的公正
去年初,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蛇圪硔村群众的举报信,反映村干部在参与该村诉刘怀林承包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存在经济问题。2001年3月,神木县检察院对蛇圪硔村的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初查,发现该村在1994年至2000年间,为了打赢官司,在本案诉讼的各个环节上涉嫌给主审法官及相关人员行贿。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此线索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市检察院领导非常重视,马上组织市、县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开始立案侦查,查清了马汝林、李建雄、冯玉田、曹克勤等人的受贿事实。
2002年4月5日,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马汝林等4人受贿案。马汝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建雄、冯玉田、曹克勤免予刑事处罚。4人受贿赃款共2.5万元已全部追回上缴国库。
6月12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尚登邦一案,判处尚登邦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省司法厅吊销了尚登邦的律师资格证。
此前,榆林市纪委给予任玉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汝林、冯玉田、李建雄也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并撤销各人所有职务。
今年5月28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打了7年官司,身心疲惫的刘怀林终于与蛇圪硔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蛇圪硔村委会补偿刘怀林3.485万元,并付给刘怀林在承包煤矿期间投资的固定资产价值67122.3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蛇圪硔村委会承担。
据蛇圪硔村委会的“诉讼代表”讲,村里为了打赢这个官司,前前后后大约花了15万元。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记者在榆林采访时,当地的干部群众认为,一个小小的案件牵扯进去这么多法官和两名律师,涉案金额已显得微不足道。他们希望通过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