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监察局 何事忠
权力作为人类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产物,在维系社会运动的同时,始终都潜在着受私欲侵蚀而产生异化的可能,必须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下,才能正常地运行。正如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所言:“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就是致力于通过权力制衡的内部监控来消除权力的绝对自由度,籍此阻断权力与私欲的结合,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同时,我们又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监督所特有的外部监督作用,形成实施监督最广泛的社会基础,促进行政监察效能的最大化。
一、行政监察工作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必要性 行政监察机关担负着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的有效履行,有赖于公民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公民监督是行政监察的基础和前提。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监督机关,必然反映公民意愿,代表公民利益,这就决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依靠公民监督。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对监察对象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执行公务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均可监督,无论哪一级政府、什么职位的人,都离不开公民的监督。正是公民监督的这种广泛性特点,决定了可以提供大量的信息来源,增强行政监察力度。行政监察只有依靠公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力;如果离开了公民监督,行政监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民监督是行政监察履行职能的动力。行政监察履行职能,无论是在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查处案件等工作中,还是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都应有公民参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也是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公民是监察对象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当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会进行控告或申诉。这必然驱动行政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具有监督作用。行政监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代表和依靠公民实施监督,又应当毫无条件地接受公民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否真正发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在履行职责中是否有搞特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广大公民最清楚。公民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可以促使行政监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只有自觉接受公民监督,行政监察工作才会更有作为。
二、行政监察工作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公民监督要得以有效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或渠道。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非常注重行政监察和公民监督的有机结合,保障公民监督渠道的畅通,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公民监督实现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充分运用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共有方式。在长期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公民监督方式和途径。行政监察机关运用好这些方式和途径,就会有效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受理信访和举报是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主要渠道,通过接受公民来信来访,听取公民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意见、批评、建议,受理检举、控告等,可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也可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是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借助新闻媒体宣传廉政法规制度、公开各阶段工作重点、公开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结果、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为公民提供各种信息,引导公民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也是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广大民众的要求和意愿,相对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监督的意志,办理好他们的建议和提案,也能使公民监督的作用得到发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重视运用这些方式和途径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重庆市监察局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积极鼓励、引导和依法保护公民举报,认真查处公民举报的问题,并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近五年来,全市监察机关共受理公民举报15.6万多件(次),市监察局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30余件,一些公民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增强了公民监督的有效性。
创建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特有形式。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在拓宽公民监督渠道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创设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廉政建设巡视制度、民主评议行风制度等有效形式,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重庆市监察局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请428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察员,定期向他们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质询和监督,并组织他们参加行风评议、专项检查、法规论证等行政监察活动,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样,公民监督的作用就得到了更为集中的体现和发挥。再如民主评议行风制度,以重庆为例,行政监察机关除了组织社会各界的行评代表对一些部门和行业进行评议外,还通过发放《民意状况调查表》、在繁华路段公开设点征求意见等形式,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公民投诉,加强了公民监督的力度。通过民主评议行风,解决了一大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动了政府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努力为公民监督创造条件。确保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公民监督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近几年我国普遍推行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三公开”落实到位,如制定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处理规定,为政务公开提供纪律保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公开有关制度,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三公开”规定的行为等。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建立“廉政大厅”、“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还注意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政务公开的整体要求落实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如重庆市行政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在广度和深度上促进和保证权力运行的公开化,使公民监督能够在良好的民主氛围中得以实现。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公民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如实行听证、公民旁听等制度,这些都是强化民主政治、拓展公民监督的具体途径。行政监察的一些活动如行政监察立法、行政纪律处分等都可以逐步建立起听证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一些重要会议也可以吸收公民旁听,以此扩大公民的知情度、参与度,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三、运用行政监察手段确保公民监督作用的发挥
我国行政监察在保障公民监督权利、发挥公民监督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公民监督同行政监察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需要行政监察为其提供保障。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手段,保障公民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监督的质量和水平。要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公民监督的效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实施公民道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民主监督宣传教育,可以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从而调动其积极性,自觉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着力加强廉政法规和监督方式方法的宣传,有助于公民了解和掌握实施监督的有关知识,依法进行正确有效的监督,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增强他们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监督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公民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而已”。只有公民监督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公民监督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检查这些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着力点应放在抓问题上。抓问题,要敢于抓,敢于触及矛盾、揭露矛盾,敢于碰硬,绝不能手软;要善于抓,抓住那些带普遍性、根本性、倾向性的问题,抓出效果;要抓住妨碍公民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督促检查切实加以解决。只有下功夫抓落实,才能推动公民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注重鼓励和保护,优化公民监督的社会环境。公民监督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行政监察机关来讲,创造这样的环境,主要可以通过完善两种制度来实现。一是完善公民监督奖励制度。对公民监督带来明显经济效益或良好社会效果的应给予奖励,并大张旗鼓地加以宣传。奖励制度应注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一般奖励与给重奖相结合,公开奖励与不公开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公民监督保护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应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制定《公民监督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将《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公民监督法》不仅应明确规定公民监督的性质、地位、对象和程序,而且要明确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保密和保护义务等,以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妨碍和侵犯。
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公民监督权利的充分实现。惩处妨碍和侵犯公民监督权利的行为,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那些拒不执行公民监督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那些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惩处;给公民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要责令其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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