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监察厅 杨建甲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实施的监督,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所谓公民监督的原则,就是在实施公民监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多年来,云南省十分重视公民监督原则的运用,初步探索出一些有益的做法,对于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监督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 公民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和了解情况的重要渠道,理所应当地要体现平等的要求。平等的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在人格上的平等。公民之间、公民与公务员之间,只存在着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人身依附等封建宗法关系;二是在地位上的平等。任何公民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都有监督他人的权利,也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决不允许有只监督别人而自己却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公民存在。三是在处置上的平等。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决不能因为职务高低、工作时间长短、功劳大小的不同而在接受处理上有所区别。这就是公民监督所必须遵循的监督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坚持和完善公民监督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公民监督,云南省监察厅配备了一名非中共党员副厅长。昆明、曲靖、保山、昭通等地州市监察局也配备了专职非中共党员副局长,把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切实加以发挥。非中共党员干部到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中放手放权、思想上坦诚交流、感情上相互寄托、生活上关怀备至,视非中共党员干部为诤友,积极真诚地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二、公民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党和国家一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监督的主要方式和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地予以揭发和披露。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如实地提出问题,反映问题,不能歪曲事实的本来面目,更不能捏造事实。由于公民监督具有非常广泛的群众性,所反映的问题繁纷复杂,也难免出现反映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的现象。因此,公民监督更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根据事实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保证监督活动本身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才能树立公民监督应具有的权威,充分体现公民监督防范、矫正违法违纪现象、督促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积极作用。
云南省非常重视公民监督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民族宗教界人士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制度;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党外人士列席有关会议制度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将这些制度一一公开,并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督促落实:一是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把党外人士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纳入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信访工作简报的形式定期反映制度落实情况。二是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坚持每年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规定监察厅领导要亲自参加会议,虚心接受党外人士的意见,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三是认真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近几年来,省监察厅先后聘请特邀监察员3批60人(次),其中各民主党派人士45人(次)。每年都邀请他们参加省纪委全会、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通过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信访案件和参与解决热点问题,认真听取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公民监督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 神秘和封闭往往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存在的重要条件,必须坚决摒弃。一是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公开。让群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二是监督过程必须公开化,对一切违法违纪人员的情况必须予以揭发、披露,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及时公诸于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各种行为规范,监督活动所依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工作的状况等都必须公开。三是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结果必须公开。只有坚持公开的原则,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充分调动广大公民履行监督权利的积极性。同时,要为公民参与监督提供条件,保证所有行政活动都能受到监督。
没有公开,无法监督。对此,云南省在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充分体现了公民监督的公开原则。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机制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机制,进一步促使和保证公民监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扰,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以强化社会监督;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机制,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有效实施监督权,提供法律武器,真正用群众监督这把利剑来遏制腐败。近年来,我们重点制定了一些人民群众知情、悉情的“阳光” 法规,如《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制度等等,通过这些规定,把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意志制度化,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具体化,保障了人民群众各项监督权的有效实施。
认真办理政协提案也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充分体现公开原则的重要方面。对此,我们明确规定三点:一是要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二是要注重效果,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件实事来办;三是要改进方法,过细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做到办理每一件提案,都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经过两次专题研究,落实专人负责,规定办结时限,确保件件有回音,项项有答复。认真抓好提案办理“面商率、解决率、满意率”,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近几年来,先后办理政协提案48件,其中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提案9件,涉及公务员违法违纪的11件,涉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28件,其面商率、解决率、满意率均为 100% 。通过办理提案,密切了与民主党派人士的关系,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
四、公民监督必须坚持群众性原则 群众性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承认平等原则,就必然承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民监督的权利,承认公开原则,就是承认群众参与监督的可能性。群众性原则实际上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监督问题上的体现。其基本要求就是在监督过程中必须把全体干部群众的力量充分动员起来,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通过恰当方式把所有监督力量纳入公民监督的范围内,从而使各种公民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公民监督在广泛的、深厚的群众基础上进行。
民主评议行风是实施公民监督的有效形式,最能代表公民监督的群众性原则。云南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3年来,聘请了大批行风评议员,其中有60%以上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等党外人士,为顺利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等项工作执法检查中,也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所提建议和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推动了减负和治乱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几年来,先后邀请民主党派、 无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党外人士参加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15次,减轻企业负担执法检查 10次, 治理公路“三乱”执法检查5次,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执法检查4次,参与人数达 80余人(次),有效地推动了全省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通过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项检查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也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以及加强自身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受到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多年来,云南省坚持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作为公民监督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到实处。仅去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33170件(次),其中省投诉中心受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58件,办结51件;省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外商投诉22件,办结18 件。并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云南省政府统一规定,省直机关14个厅局同时开展群众接待日活动,坚持每月25 日做好厅、局长接待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省直机关的带动下,全省各地州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主要领导接待日活动,全省基本形成公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总之,正确把握和运用公民监督的原则,是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关键环节,对于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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