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公民监督作用 促进行政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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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刘传新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我国西部地区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公民监督是推动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途径

   1、公民监督是群众路线在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运用。公民是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最知情、最有发言权。我国政府在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始终重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只有充分相信公民、依靠公民,切实把公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标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确立。依靠公民支持和参与是群众路线在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体运用和体现。引导、支持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就是调动公民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2、公民监督是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蔓延的有效措施。近几年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果,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充分发挥了公民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实践证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所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大都来源于公民的举报等监督形式。通过公民的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疑点和线索,为监察机关提供办案信息,使腐败分子得到严肃查处,也使公民监督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势不可挡的强大威慑力量。同时,公民监督还能促进监察机关公正执纪、执法,严肃认真地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3、加强公民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本质上讲,公民监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对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申诉、检举、揭发,这也是公民参与政府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方式多种多样,范围也十分广泛,程序比较简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国家确定的既定目标。公民监督不仅是公民反映意见的直接途径,也是国家机关联系公民的重要渠道,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

   公民监督与行政效能监察具有统一性。从行政效能监察与公民监督的职能作用不难看出,行政效能监察与公民监督二者相互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就是监察监督,公民监督是行政效能监察的基础条件,行政效能监察依靠于公民的监督,同时,行政效能监察对于公民监督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互为作用、共同促进。但是公民监督等其它监督体系代替不了行政效能监察。因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或管理活动的监督,作为外部监督体系,公民监督仅仅只是一种被动的、远程的、滞后的监督,存在着不熟悉甚至不知晓行政作为的情况,难以达到事前监督、超前防范的效果。而行政效能监察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中心环节,可以主动出击,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或直接参与跟踪等措施,进行直接监督。

   二、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依靠公民监督,推动效能监察。积极开展效能监察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效能监察的基本内容,也是监察机关的独特优势,充分体现了自身职能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无可替代的。效能监察与公民监督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只有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作用。效能监察是摆在行政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强化公民监督,促进行政效能监察,发挥事前,事中监督的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只有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才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效率,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监察依靠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通过掌握民意,听取公民呼声,提高行政监察的效率和质量。《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应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通过信访渠道,使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这就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必须立足实际,依靠公民,加强同公民的联系。通过公民的知情和反映,获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情节和线索,努力增强行政效能监察的监督意识和针对性、有效性。

   2、增强监督意识,确立正确的监督观念。首先要明确不受制约的权力必须导致腐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绝不允许不接受监督的公务员存在;其次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政权和爱护公务员,每一个公务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都有实行承担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再次是要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这就要求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监督意识,尽心尽力搞好监督;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民进行有关加强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使公务员和公民提高对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努力为公民开展各种监督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拓宽顺畅的监督渠道,创造有利条件,形成理直气壮讲监督,实实在在抓监督,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监督,个个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3、突出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就是要求行政效能监察与公民监督,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重大决策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影响和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通过行政效能监察与公民监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要害部门进行重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当前,要从实际出发,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监督的目光盯在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上。严肃查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腐败问题,以儆效尤。通过对行政机关领导作风,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努力促进政府机关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归根结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三、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只有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行政效能监察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一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政府整体工作之中,提出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建议,并得到同级政府领导的认可和支持。这样,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才能显示出自己的作用,成效才会显著,也才能达到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二要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定题目、立项目。当前,行政效能监察可以立项的内容很多,监察机关必须统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局,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重点,确定效能监察的题目。要注意选择那些政府急需解决的,对实现中心工作影响较大的共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同时,行政效能监察离不开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当事部门的参与。监察机关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一定要把握住每一个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但由于行政机关部门繁多,职能各异,效能监察涉及问题复杂,业务性很强。没有当事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很难深入各种具体的业务工作实际并取得成效。因此,一定要依靠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的有效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效能监察的目的。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是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是效能监察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依法行政原则对监察部门自身来说,就是依法监察。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各项行政工作正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不断的增强,他们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达不到行政效能监察预期的工作目标。依法监察,要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监察工作。 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依法立项,选题立项不超出法定范围。效能监察的项目必须是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效能监察的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监察对象。二是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程序。三是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地使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及行政处分权。特别要注意用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监察文书,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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