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民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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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监察厅 赵启中

   公民举报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公民通过举报机构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对推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政勤政,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举报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监察机关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制度,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极大地激发了公民参与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多年来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证明,公民举报的作用是全面的。

   1、公民举报是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基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公民举报,公民源源不断的举报,揭露出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为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充分案源,奠定了基础。资料显示,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大要案中,90%以上是由公民检举揭发的。从青海省的情况看,1997年以来的五年中,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机构共收到公民信访举报件25741件,其中公民的检举控告约占90%;在查处的大要案中,80%以上是由公民检举控告的。

   2、公民举报促进了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公民举报为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推动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近几年我们抓的几项重点工作基本上是根据公民反映的意见开展的。比如,青海省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政府官员多占住房、清理党政机关超标小汽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都是根据公民通过信访举报渠道反映的意见进行的。同时,公民举报中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成为我们制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策略和工作思路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3、公民举报还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勤政建设。公民通过举报机构经常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实施监督,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断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了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

   二、强化和完善公民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由于公民举报在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公民举报工作。

   (一)建立便利、快捷的举报机制。 方便公民检举、控告并迅速打击腐败分子是监察机关举报工作的重要目标。公民发现腐败分子的腐败问题并及时举报,监察机关就能很快获得案件线索,对及时打击腐败分子非常有利。因此,为广大公民创造便利的举报条件至关重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监察机关基本上都设立了公民举报机构,但要更好地发挥公民举报的作用,必须建立便利快捷的举报机制。一要创造便于举报的条件。各级监察机关不仅要设立举报中心,更重要的是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设置举报箱,要将举报机构从“深宅大院”里搬到公民便于举报的地方,有条件的要在互联网上设立举报网址,方便公民在网上举报。二要大力宣传举报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提高举报机构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三要重视基层公民的举报工作。青海省农牧区交通闭塞、通讯落后,是举报工作的一大难点。针对这种情况,举报中心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深入到交通不便的地区,变 “上访”为“下访”,扩大举报工作的覆盖面,使举报工作不留死角。

   (二)制定和完善公民举报法规。 要增强公民举报的权威性,必须加强公民举报立法工作。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等民主权利作了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规定或地区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规定有的过于简单、原则,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权威性。因此,要制定一部全国普遍适用、操作性强、具有权威性的《公民举报法》是很有必要的。《公民举报法》要对公民的举报权利和义务,举报、控告案件的查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公民监督落到实处。当前,制定《公民举报法》的时机已日趋成熟:《宪法》关于公民监督的有关规定,为制定《公民举报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特别是近几年开展举报工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制定《公民举报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提高举报线索的办理效率。 对公民举报的问题办理的时间长、办结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公民举报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举报工作。快速出击、直接查办是举报工作的重要特征。举报中心也要设立类似公安系统“110”式的举报体制,建立一支监察快速反应队伍,对公民举报的时间紧急、线索清楚、情节单一的易查易结的案件果断出击,迅速查清,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给公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举报机构对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或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转办、催办,承办部门也要快速办理,坚决纠正久拖不决的做法。总之,举报机构要高度重视公民的举报,提高对举报线索的办理效率,力求使公民监督落到实处,使公民举报直接转化为反腐败成果。做到这一点,不但能提高举报机构的威信,更重要的是能激发广大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举报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虽然许多人举报不是为了得到奖励,而是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他们也知道举报了腐败分子会给自己带来风险,但他们为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对于这种做法,应给予奖励。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不仅是对公民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冒着风险进行举报行为的肯定和赞赏,而且可以更有效地鼓励公民积极举报。

   三、监察机关要引导和保护好公民举报行为

   (一)正确引导公民的举报行为。 要充分调动公民举报的积极性,还要正确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辨证地处理好这个问题,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全面动员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广大公民对消极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蕴含着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举措,把公民的这种积极性,转化为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采用新颖感人的内容,把宣传中央反腐败的部署同专门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的丰硕成果结合起来,把宣传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典型案例教育人,使公民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鼓舞他们的斗志,增强他们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引导公民参与反腐败。教育公民正确认识举报工作,提高举报质量非常重要。公民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问题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而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尽量避免失实举报。要引导公民正确认识举报权利,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绝不允许发泄私愤,诬告陷害。

   (二)监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公民的举报权利。 保护好举报人,保证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是监察机关的重大责任。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最基本的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做好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是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的重要保证,也是监察机关的一条重要纪律。保密工作做好了,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目前,监察机关受理的多为匿名举报。其主要原因就是公民对监察机关的保密工作还不太放心。因此,各级监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违者严肃处理。二是对打击报复公民举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检举揭发,无不触及他们的痛处。监督与反监督无时不在,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民举报在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中的作用,监察机关要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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