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察厅 王 刚
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中央政府的一贯要求。江泽民主席曾多次强调“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这对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依法行政,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解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不仅要求发展经济必须依法运行,而且要求政府机关必须是依法行政,政府廉政建设也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是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地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可靠保证。在这方面,我们辽宁省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我省行政立法工作实际,去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9件,制定政府规章17件。同时,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近年来曾先后制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正当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正当参加社会生活的若干规定》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十条规定》等十余项带有地方法律法规性的规定和制度,以及贯彻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行政处分条例或法规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有效地规范了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与此同时,我们还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入手,推进依法行政。1999年我省就着手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分别削减50.5%和41.6%;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留的审批事项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审批承诺制”、“岗位轮换制”、“审批责任追究制”等监管措施;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实行“窗口式办文”、“一条龙服务”制度,逐步建立了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国库统一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去年全省收缴非税收入232.7亿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扩大了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普遍实行了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竞争上岗等制度。通过实行对行政权、财政权、人事权的监督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较好地发挥了法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当前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原因,从总体上看是由于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缺乏严密法制规范及其有效约束造成的。某些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土地批租、工程发包、产权交易、资金调拨、项目审定等行政审批大权,必然有人“寻租”,必然会成为各种利益主体争夺和腐蚀的对象。由于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他们又没有用正确的思想自律,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堕落成为拜金主义的俘虏。反腐倡廉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权力随时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管,这既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方向,又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在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中,我们必须注意从那些最容易产生消极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从权力最容易失控、失衡、失监等薄弱环节入手,通过改革和健全法制来解决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立规、立法、立制,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将深化改革中制定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提升为法规,使之更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如“收支两条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事项,经过几年按市场机制的办法来处理,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立法的条件已趋向成熟。二是要用发展创新的观点,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总结国内一些地方创造出的有效做法,认真探讨和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法制规范,不断完善使腐败分子难以藏身的“法网”。三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纪不守、有法不依”。对那些无视法纪依然“我行我素”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四是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以确保各项廉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要十分注意抓好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用好权、管好线、选好人上,立法、立规、立制,努力堵塞容易发生问题的漏洞。立法、立规、立制,不仅要严格,而且要严密,切实牢牢筑起政纪、法纪的防线。
二、强化监督机制,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进一步强化行政监控,对于遏制政府机关的各种消极腐败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实现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政府分别制定了《辽宁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等规定,并组织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直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等部门对省级政府5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连续两年的监督检查,收到了较好地效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巩固发展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果,纠正了存在的问题,在全省初步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氛围。我们还适时推广了大连海关、大连市工商局运用信息网络手段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做法,他们通过开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执法办案监管系统”和“廉政建设信息平台”等网络系统的管理,实行由“人管”变“机管”,减少了人为因素的主观性、随意性,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从源头上减少了执法腐败问题。
强化行政监控的要害,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制约。我们必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行政权力合理分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在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方面防范和制约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是加强对行政领导和重要岗位的监控,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检查公务员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促进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执行的监控,使行政决策和执行环节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得以纠正。三是加强对行政后果的监控,通过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纠正和对错误行政后果的行为的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使之更加谨慎、正确地行使权力。
三、加强法制教育,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基础条件 坚持不懈地对领导干部和政府公务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是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基础。2001年是我省开展教育成效显著的一年。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开展了以“三个想一想”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全省有30多万名领导干部接受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为了强化法纪法律观念,在全省领导干部中还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活动,有35万名领导干部参加了活动。当前在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法制化过程中,必须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一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深刻理解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与深刻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要努力培养法律信仰,强化政府主动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的首要职责。二是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要努力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以法治官、治权转变。树立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的理念,牢记我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应当做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三是加强道德规范建设。道德规范是基于人们内心评价机制的行为准则,是通过教育、舆论、习惯和传统对人们发生作用。要教育领导干部用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高尚的道德规范和情操,带动和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推动以德治国的进程。四是形成法制教育的舆论环境。廉政建设法制化教育必须由全社会来抓,各级政府、监察、宣传以及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廉政法制教育上荧屏、上报刊、上课堂,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使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大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执法监察,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保证措施 面对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察,控制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把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制度化、法制化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立法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效能标准,建立行政效能举报和责任追究举报制度,对达不到行政效能标准的要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由于国有企业资金运作自由度大,要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等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等法制规范,明确规定相应的依法监督办法。针对重点岗位、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经济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监察项目,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积级研究和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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