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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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监察厅 修福金

   在中国反腐倡廉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是极其重要和显而易见的。中国监察机关自1987年重建以来,以其独特的工作方式和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建树,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近年来一些腐败大案,都是由监察机关首先发现和查处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对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提出了新课题和新要求。

   一、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的重要意义

   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是由监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通过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保证其履行好这一法定职权,对于实现政治清明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级政府在引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毋庸讳言,在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中,也发生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腐化堕落等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干扰、阻碍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程,破坏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严重败坏政府形象,影响政府权威,削弱政府职能。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据吉林省监察厅统计,仅1997年至2001年5年间,全省监察机关就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26743件,处分(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324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3亿多元。

   (二)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是落实“从严治政”方针的必要举措。在我国地方政府机关中,除前面说到的腐败现象之外,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违法行政等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纪律松弛、效率低下,越权执法、随意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近几年,吉林省监察机关围绕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集中解决此类问题。仅2000年和2001年,就查处此类违法违纪案件431件。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赋予监察机关更大的职权,增强行政监察的刚性和力度,为其更好地落实“从严治政”方针提供前提条件。

   (三)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十分广泛,而每一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关系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自觉为民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理政和廉洁勤政。比如: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能够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通过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能够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政府的廉洁性;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能够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科学决策、求真务实、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吉林省是农业省份,吉林省监察机关一直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发挥监察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仅2000年和2001年,就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872件,减轻农民负担3.9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利益。

   (四)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迫切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实施这一方略,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允许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更不允许搞腐败,一经违犯,不论是什么人都要受到追究。监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监督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行政活动,确保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察机关行使反腐倡廉职能的优势

   (一)有执政党的领导作后盾。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旗帜鲜明地反腐败。所以,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人民政府的坚强后盾,更是各级监察机关行使反腐倡廉职能的坚强后盾。而且,党通过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包括制定监察工作的方针原则、选任干部、部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等,使监察机关行使反腐倡廉职能得到强有力地支持和保障。

   (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依据。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部法律对监察机关的地位、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通过立法确定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另一方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监督和依法处理,防止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三)有特殊的职能作保障。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专司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高效的重要职能和任务。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专门性、广泛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机关乃至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同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的特殊地位和特有的优势。监察机关监督的专门性,有利于集中力量,采取专门措施,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监察机关监督的广泛性,有利于对监察对象的廉政勤政状况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机关监督的强制性,表明这一监督形式具有国家意志,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规避和干预。这些特殊职能和特性,决定了监察机关在发挥监督作用时有更大的空间和独特的优势。

   (四)有完备的组织体系作支撑。我国各级监察机关是按照宪法、政府组织法和行政监察法设立的。按照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监察机关,国务院设立了监察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监察厅、局,同时还设置了派出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各级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组织严密、力量较强的行政监察组织体系,成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监察机关反腐倡廉职能的途径

   (一)建立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考核奖惩监督制度。为把住入口关,监察机关对录用和任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应实行全程监督,尤其要在廉政方面把关,提出严格标准和条件,对廉政方面有问题的,不适合担任公务员和领导职务的使用否决程序。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要加强管理,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其言行。监督的空间要扩大,不仅监督工作圈,还要监督生活圈;监督的时间要延伸,不限于工作时间之内,还要延伸到工作时间之外;监督的手段要灵活,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不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特别是廉政方面有问题的,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清除公务员队伍,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始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近几年,吉林省各级监察机关对政府机关招考公务员实行了全过程监督,对任用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考察制度,都收到很好效果。 (二)建立完备的教育警示机制。监察机关应担负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开展廉洁自律教育的责任。对广大公务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勤政为民的敬业精神教育,严格遵纪守法的法纪教育,使广大公务员自觉保持清正廉洁,经受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善于利用正反典型开展教育,从廉政典型中汲取经验、受到激励,从腐败典型中吸取教训、引为镜鉴。吉林省监察机关实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对问题轻微不构成违纪的公务员,及时指出问题,责令改正,进行批评和训诫。2001年,总结树立了省水利厅厅长汪洋湖这一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并使之成为全国领导干部学习的楷模;举办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展览,党政领导干部及社会各界5万人参观了展览。

   (三)建立严密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反腐败措施。应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所有公务员中推行。对公务员的家庭财产乃至直系亲属的财产状况,包括住房、汽车、股票、有价证券、现金、贵重物品等,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实行网络化监控。建立公务员家庭及成员收入和消费跟踪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核查。建立公务员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大宗的收入和支出要随时向监察机关报告和备案。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凡举报公务员经济问题,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四)建立规范的巡视制度。巡视是上级政府派出专门人员,对下级政府的工作,特别是执行上级政府决策决定的情况、廉政勤政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督查的一种行政督导活动。巡视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实践证明十分有效。但尚未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存在随机性、内容泛化、方法简单等问题。应设立专门机构,如巡视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各部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专司巡视工作。应制定巡视工作办法,明确巡视机构及巡视人员的职责、任务和权限,使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巡视工作要注意社会反响,了解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廉政方面的问题。要赋予巡视人员一定的权力,可以调阅材料、谈话询问、开展调查等等。巡视人员不向被巡视的地方政府反馈情况,直接向派出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巡视结果应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及领导成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另外,巡视制度要与执法监察和廉政考察相衔接,结合进行,发挥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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