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效能监察 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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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监察厅 张家良

   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标是解决“勤政”问题,它与以“廉政”为目标的廉政监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因此,监察机关必须既监督廉政又监督勤政,为确保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政体制创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没有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无法深入。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对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已刻不容缓,这关系到我国能否迅速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监察机关既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着手自身的改革,同时又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立足全局,促进行政体制创新。

   加强对体制创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伟大成绩,这充分说明中央的改革开放决策和部署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央政策和部署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使得某些具体方面的改革难以到位。可见,在改革创新的问题上,维护政令统一、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非常重要。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的关键时期,加强效能监察,维护政令统一,保证中央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显得更为重要。行政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应该作为我们开展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要通过加强监察,保证中央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政令落到实处,为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创造基础和前提。具体来说,当前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促进职能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发展,否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化为乌有,生产力的发展也将重蹈历史的覆辙。另一方面,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我国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以及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这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切实转变职能。 作为政府内部监督部门的监察机关,应该把促进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当前要突出抓好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和培育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形市场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延、阻挠改革,或在改革中不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搞形式主义、使改革走形变样等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以确保中央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根本上理顺政府职能分工,防止有些事情互相推诿和无人负责,而有些事情重复管理的不合理、不规范现象。特别是要监督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到:一不越位,不要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要充分尊重民意,为老百姓着想,简化、公开办事程序。进而从根本上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行为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根本,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执法的举动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依法治国的信念。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确定,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政府运作方式的根本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按法定的权限、程序办事,权责统一,公开透明,严格监督,有效防止依人行政、长官意志,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等腐败行为。

   依法行政,首先是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行政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政府角色有待于进一步定位;经济与贸易领域的法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管制的透明度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政府机构中立化问题有待解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当前要特别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根据加入WTO的形势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加快行政程序的立法,规范行政权力,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委托制度、审执分离制度、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以及行政协助制度等,以便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监督,从而提高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减少行政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立法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保证质量,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又要符合WTO规则。依法行政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现存有效的所有法规,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能以观行法规不配套为借口,而对已出台的法规拖延执行。我们必须立足于在充分利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作为监察对象的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批职能将越来越多地转变为执法职能。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总之,我们要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实行政府工作法制化,努力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行为上规制有据,规制有度、裁决有方、执行有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促进提高效率 在政府职能转换的大前提下,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至关重要。提高行政效率,首先,要精简政府机构,不能人浮于事。这就要求政府机构的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要有“减人增效”的渠道和机制。其次,要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再次,要大力改进政府的办事制度,逐步使政府机构成为全部社会组织中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之一。最后,要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政务,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监察机关要促进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日益完善,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此外,要对行政效率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部门高效运转。这在改革时期尤为重要,因为在改革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等、看、推以及消极抵触等等现象,使本来就不高的办事效率变得更低,甚至办不成什么事。对此,监察机关应该有措施、有办法防止,若出现这种状况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就是在政府机构和人员精简、职能转变以后,也仍然会有个办事效率的问题,而且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察机关应该抓住政府体制改革这个机遇,切实加强效能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一要确定科学的效能监察考核指标和方法;二要根据日常事务的大小巨细、轻重缓急,规范办理的时间幅度与质量;三要制定处惩条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官僚主义、纪律松散、态度恶劣、方法简单,或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而导致失职渎职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总之,各级监察机关要贴近经济建设第一线,贴近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监察职能,既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又确保机关作风的根本改进,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增强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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