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是改善公共行政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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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农立进

   如何改进和完善公共行政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这是新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进一步改善公共行政,不断提高政府适应各种风险的能力, 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加强行政监察是改善公共行政的有效途径。

   一

   公共行政是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行政应该是无私的,应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是个人或小团体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但在实际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行政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和结果中,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共行政权具有能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可以强制实施等特点,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有可能膨胀为恣意妄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权杖。

   我国对公共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是行政监察机关。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廉政立法和制度建设,如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招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共行政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还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狠抓了规范化管理,并在“权、钱、人” 等方面加大了行政监察力度,取消了数千项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地、市建立了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实行“窗口式”、“一站式”办公,提高了政务透明度和审批工作效率;上万个单位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推行了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制度;实行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等干部监督制度;查处了一些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使公共行政作风明显好转,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增强,办事效率提高,行政机关及公务员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规范化轨道。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加强行政监察是改善公共行政的有效途径。

   二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在监督制约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善公共行政的要求。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政监察,才能有效改善公共行政。主要途径如下:

   (一)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有效监督公共行政。

   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公务员,保证政令畅通,应优化行政监察机制,加强行政监察权力,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机关拥有的检查权和调查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及时增设审计职责岗位的机构,有效监督公共行政中的“财权”。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及时协助行政监察机关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效行使监督权力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公共行政监督。

   1、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现有行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对现有行政监察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除学习思想品德、监察、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电子信息技术、金融、财会、建筑工程、房地产、现代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建筑工程等领域监督检查的需要。

   2、选拔和引进一批德才兼备的具有高学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年轻的高素质优秀人才进入行政监察机关,优化人才结构,以增强新的战斗力,使行政监察机关保持勃勃的生机和活力。

   3、乡镇也应适当配备一些行政监察人员,便于对基层的公共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乡镇公共行政过程中的虚报、浮夸等弄虚作假、滥用公共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公共行政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法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效能和廉政的问题,规范公共行政行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1、加速制定诸如《行政程序法》、《公务员廉洁法》等法律法规,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能干的如何干得更好、不能干的如何防范等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公共行政有法可依,便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惩治公共行政中的腐败行为,防止“以言代法”、“以权乱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有利于廉政勤政。

   2、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要实行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尤其是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心和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更要实行办事公开,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促进公共行政作风的好转,更好地廉洁从政。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增强公共行政的责任感。 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共行政目标责任制,作为公共行政第一责任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的公共行政负全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公共行政负总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上。要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公共行政中工作做得好、工作效率高、廉洁行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与晋升晋级挂钩。

   2、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惩戒制度。

   凡因公共行政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官员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除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外,还可以创设和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比较易于实施的新的政治责任制度。 对那些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失职、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那些知法犯法、顶风违法乱纪者,除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外,还应罚其终身不能再从政;经济上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考虑采用取消其养老保险待遇等经济处罚措施,让那些有恃无恐、藐视国法政纪的违法违纪者胆颤心惊;同时也要严格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扫除不做不为过的想法和行为。让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与工作人员真正树立强烈的公共行政责任感,自觉地依法办事,自觉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优质管理和服务,这样就一定能真正建立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切实达到改善公共行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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