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2、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3、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及时、正确执行等进行监督。
4、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开展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可给予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适当误工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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