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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学视野下的警示训诫防线研究

         

   

腐败是威胁着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疾,它极大地腐蚀着国家政治肌体,毒化着社会风气,阻碍着经济发展。腐败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的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正未有穷期。与此同时,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演进,为反腐斗争带来新的机遇。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这对推进反腐策略的科学化产生了积极影响。警示训诫防线作为新形势下所提出的反腐新思路、新制度、新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反腐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从刑事政策学的视野,探讨警示训诫防线在职务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意义。

一、警示训诫防线是防控职务犯罪的新思路

    腐败行为的极端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反腐工作与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基本内涵和目标是一致的。警示训诫防线作为反腐工作的一项新思路与新举措,可以说是职务犯罪防控方略的新发展,因此可以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下对其展开研究。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19世纪末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做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二战后,对刑事政策的研究日渐受到各国刑法学者的青睐,以至于刑事政策学逐步发展成为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目前而言,学界对刑事政策的概念尚存有争议,但在以下几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1、刑事政策是国家政策的重要部分;2、刑事政策以预防、打击犯罪为目的;3、刑事政策是对犯罪者或有犯罪危险者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系统的刑事学科虽诞生于近代西方,但在中国古代,也出现过一些包含着刑事政策思想的论断。例如,历史上曾经有过“刑罚世轻世重”、“宽猛相济”、“德主刑辅”、“恤刑慎杀”、“隆礼重法”“刑期于无刑”等思想。这些思想,即使今天看来仍包含着诸多合理内涵,对于我们理性看待刑法的功能具有启迪意义。现代刑事政策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是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即使是惩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这个目的而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古代“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和西方社会所提倡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可谓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经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壮胆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的利润,就会活泼起来;有50%的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就会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把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用来描述腐败分子也是很恰当的。任何一个国家想要依赖苛厉的刑罚来达到控制腐败的目的,都不是一个明智、有效的方法。实践证明,“对付腐败只能用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它会使我们急功近利,忽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从而使反腐工作失去正确的方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警示训诫防线的构建,通过“教育+强制”的方法,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综合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从而建立和完善了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警示训诫防线同《实施纲要》的内涵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进一步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加大对职务犯罪防控力度的有力举措。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刑事政策学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曾说过,2000年他在德国考察时,德国一位警察局长对他说:德国已经打击犯罪两百多年,但最近总结来看,犯罪是越打越多,越打越重,越打越狡猾,由此他们得出一个结论:对付犯罪关键是预防。所以,德国的警察局拿出20%的精力来搞犯罪预防。

我们在反腐败和控制职务犯罪实践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对待腐败分子的态度就是“严厉打击”,但是,多年的严厉打击并没有扭转严峻的腐败形势,而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成本却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即便对腐败分子查处了,定罪了,判刑了,甚至判了死刑,对于社会来说,这也是一笔相当沉重的代价!国家培养一个干部要花很大力气,如果这个干部沦为腐败分子,这也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所以,对付腐败的有效对策,必须着眼于预防工作,强调司法力量和社会综合力量的运用,以期让萌芽状态的腐败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遏制,从而将问题彻底解决在初始阶段。

  中共中央在《实施纲要》中提出,到2010年,要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并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认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而监督则是关键;要求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另外,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设立专章,对预防反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包括: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政、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约》在整体上确立了综合预防的策略,体现出反腐败的现代理念: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对人、行为、事项的全面控制;坚持有严密的立法、高效的司法和专业的防范形成的监督、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惩治的一体化;坚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预防。

警示训诫防线作为抗制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体现了犯罪控制中的人性化、效益化等时代精神,同刑事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该体系的建构,正是中央反腐败《实施纲要》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有关现代反腐败理念的具体展开。可以说,警示训诫防线的提出与实践,在一定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职务犯罪的控制方略及其理论,也使我们的打击腐败工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

西方曾有学者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正是这样一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反腐措施,通过在党纪国法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之间构筑一道新的防线,有助于及时发现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最大程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最终达到监督权力、遏制腐败的目标。

三、警示训诫防线对完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的制度价值

如前所述,适用刑罚、打击犯罪,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有效的预防才是解决腐败与职务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因此,如何加强对腐败的预防工作,是我们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带有根本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课题。警示训诫防线作为反腐败的制度创新,对于完善职务犯罪的防控体系具有积极意义,这具体体现在:

(一)体现了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预防就其本义而言,是针对已然发生的犯罪现象,就犯罪而采取的惩罚打击措施。治本预防指的是针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而采取的事先预防工作,它主要借助于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是有效治理腐败行为的得力措施,一个惩罚于已然,解决现实问题,一个防范于未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都是十分有害的。以往实践中存在单纯强调治标预防的倾向,片面追求惩罚与威慑腐败分子,这种做法即使在短时期内对腐败行为有所遏制,但不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治本预防虽然不能让我们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它解决了腐败行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正如警示训诫防线体系的宗旨那样,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从思想工作入手,力求促使行为人彻底放弃贪污腐败念头,及时回头,有利于促进腐败预防工作效果的彻底性、长效性。

(二)反映了预防工作系统化的原则

警示训诫防线的建立是一个防范工作高度体系化、高度效率化的系统工程。它通过三项基本制度为实施基础,由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具体落实,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担负责任,由此形成一个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个体的心理现象,它产生的原因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那么治理腐败的措施就不应局限于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更不应该就事论事,而应该是一个与腐败行为复杂的原因系统相对应的系统工程。警示训诫防线的建立就是这样一个系统工程的体现。当然,这个系统化的反腐工程在具体运作中,还应注意整体性、协调性和有序性的原则。

(三)坚持了社会防范与专门机关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反腐败首先是党和国家的专门机关所进行的一项专项工作,但仅靠专门机关的工作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反腐工作。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党一贯的司法工作方针。因此,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应当引入社会力量,加强社会防范体系的建设,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引发腐败的各种社会因素,依靠社会力量进行预防。社会因素是一个广泛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存在,相应地,社会防范也应多层次、多角度地展开。警示训诫防线正是一个重视和综合运用社会多层次力量控制腐败行为的体系。它重视一切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的问题,重视出现在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项中的一切“苗头性”问题。

(四)实践了综合预防的原则

我国刑事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趋向成熟,如对普通刑事犯罪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略,对腐败的控制情同此理。在正确认识和了解腐败行为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腐败行为的治理方略也应当遵循综合治理的原则,警示训诫防线正是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实践。

一般而言,综合治理包含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司法预防等诸多层面。通过警示训诫防线的构建,在整合全社会反腐力量的基础上,有利于为腐败预防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还打出了攻破心理防线这一王牌,针对腐败心理产生的原因、条件、过程,通过展开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观和道德观的教育,有助于摧毁可能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消极心理因素。

本文通过对警示训诫防线的刑事政策学研究,认为警示训诫防线作为防治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新理念和新模式,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我国反腐败的理论与实践,必将对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宇: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磊: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



[] []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39页。

[] []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文章来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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