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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廉政建设有效做法
对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李景平
 

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就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政权的巩固。因此,反腐倡廉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些年来,反腐败斗争正在逐步从侧重遏制转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该体系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陕西省委、省纪委及董雷书记一直倡导和实践的警示训诫防线体系,对《实施纲要》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贡献。 
腐败是—个历史性、现实性、全球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在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无论是在具有长期民主传统的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以及正向民主化过渡的国家,都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反腐倡廉一直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也很重视教育和训诫工作,不少国家或地区设有“警戒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通过训诫、降级、辞退、革职、开除等措施,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对有轻微过错的人员及时敲响警钟,进行教育、提醒、惩戒、挽救,促其猛醒。我国香港、新加坡、芬兰、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我们完善警示训诫防线有可借鉴之处,对完善和深化警示训诫防线体系具有战略意义。
本文探求国外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与警示训诫防线借鉴问题,为深化警示训诫防线献言献策。

一、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这里选取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芬兰、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作为典型进行研究。
(一)香港地区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香港2003年再获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褒奖,在其“清廉指数”中评为亚洲第二最廉洁的地区。香港廉政建设能够取得可喜的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系统完备的反贪法,完善的公务员制度等。其中,廉政公署的作用尤其功不可没。可以说,如果没有廉政公署的守护,就没有中国香港的昌明政治。

    廉政公署无论从其机构设立、功能配置,抑或运作方式来看,都体现了执法、防贪、教育这“三管齐下”的方针,即在加强对贪污罪行的调查、检控与惩戒的同时,一方面研究如何使用一种高度专业化的防微杜渐方法来切实防贪堵漏,以减少贪污机会,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关系开展廉政教育,策动市民支持肃贪倡廉,致力于培养市民的公民责任感和良好道德。

    2、教育-预防-惩处体系

廉署下设3个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

教育。廉署社区关系处的任务是向市民进行肃贪倡廉的宣传教育:他们利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传播肃贪倡廉的信息,包括短片、新闻稿、海报以及生动描述廉署调查个案的电视剧等,提高市民对贪污的警觉性。廉署还把一些防贪信息编入中小学的公民教育课程中,目的是从小开始,就给他们灌输一些贪污的危害,长大了不要贪污、不要行贿,并给他们一个概念:忠诚、廉洁是一个美德。

    预防。“防范胜于打击”,廉署非常重视贪污的预防工作,这一工作由防止贪污处负责。防止贪污处工作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改善有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其具体工作是:就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顾问审查研究。防止贪污处可以审查任何一个政府机关的程序,认为某个工作程序可能导致贪污,就会写出报告要求他们改过来,防贪处提出的建议超过90%都能在一年之内落实:但是对于公营、私营机构,其权力不同:对于公营机构,有权审查,对方不能拒绝。对于私营机构,则没有这个权力,只有私营机构主动提出要求,才能提出建议,而且建议是否落实也由他们自己决定:根据统计,每年大约有300多个公司向防止贪污处提出防贪请求。

 惩处。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贪污指控。为防止滥用权力,廉署本身无权提出检控。调查人员只负责搜集证据,并向律政司司长提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执行处与香港各纪律部队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络与合作,分别与之组成了“行动联络小组”,商讨调查程序和贪污趋势,检讨联合调查行动和共同关注的事项,互相转介资料及廉署参与警队培训课程等。

3、效果

这种“三管齐下”的全新工作方法,既治标又治本,使廉政公署在反腐倡廉中获得成绩。30年来,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方面成绩卓著。据统计,从1974年至2001年底,廉政公署共接到77,738件贪污举报,其中立案调查的有47,378件。立案调查后,经律政司核准,受到起诉的人员超过一万人。香港廉政公署“破案如神”,所检控案件的判罪率高达70%以上。昔日的香港曾被视为贪污受贿的天堂,而今虽不能说它已根除贪污行为,但曾肆虐港岛几十年的贪污活动已大大收敛,香港已成为令人瞩目的亚洲少有的廉洁社会之一,这种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是与廉政公署的多年努力分不开的。

    由于廉政公署反贪功绩卓著,香港公众对其给予了非同寻常的高度评价,有些人甚至称它为“富有魅力”的机构。香港反贪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1987年第三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香港召开。廉政公署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已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廉政公署的反贪经验受到不少各国同行的重视和借鉴。现在,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访问者来这里学习。而香港廉政公署也多次被邀参加国际反贪会议,交流、介绍香港反贪经验。香港廉政公署成了世界反贪的一个标志。

(二)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新加坡法律体系完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执法的严格更是举世闻名。一些在许多国家看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在新加坡也会被视为触犯法律而送上法庭。例如,一位厨师在烧菜时抽烟,因触犯《禁止在特定场所吸烟法》,被控判处罚款40新元。有一位男子与女友在植物园谈情说爱后将报纸扔在草地上,被罚款30新元。还有一位工人在公共汽车上因肘部触碰了一名妇女的胸部,被控以“非礼罪”,罚款16新元。在新加坡,谁只要拥有15克纯海洛因,一经查获,即自动视为贩毒,判处绞刑,不要另外取证。这一严厉的法律措施,使一些毒枭不敢贸然潜入新加坡。

2、教育-预防-惩处体系

教育。新加坡政府在反贪中讲究“心治”,使清廉成为官员的自觉意识所谓“心治”,就是培养公务员秉公办事、奉公守法的品德。严刑峻法,只是从外部来约束官员和公务员的行为;高薪厚禄只是提供一种预防腐败的方法。而要彻底根治腐败,仅靠刑法、厚禄是不够的,必须将廉洁转化为官员与公务员的一种内在要求,形成为一种自觉树立起以腐败为耻、以廉洁为荣的心理机制,这样清廉之风才会盛行。“新加坡化”的儒学在新加坡政府的“心治”教育中起重要作用。知礼仪,懂廉耻,尊老爱幼,扶贫济贫,爱国爱民,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具有群体意识,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和社会工作。这些都是“新加坡化”的儒学的内容。这有助于公务员和官员以遵纪守法为荣,贪赃枉法为耻,远离贪污腐败。并且为加强对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学院以专门负责培训在职的公务员。同时政府还拿出数目可观的奖学金供有志于毕业后为政府服务的青年攻读大学或出国留学。在对公务员的培训中,不仅传授知识,而且注意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教育他们忠于国家的目标。同时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公务员能够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荣,以玩忽职守、腐化堕落为耻,进而从思想上筑起防范腐败的堤坝。

预防。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不仅接受指令对贪污腐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得接受举报和揭发并及时做出反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同时还要对各种各类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预防办法,进行防贪防腐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新录用的官员和容易引起贪污的执法部门工作的官员进行反腐败教育,使政府部门形成良好的风气。这样,两方面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政风的良性循环,防止贪污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惩处。提到新加坡的法律,人们都会想到鞭刑,这种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在新加坡依然保留。施刑时,用经过浸泡的藤鞭用力抽打犯人的臀部,一鞭下去,即刻出血,疼痛难忍。对偷盗、抢劫、强奸等案犯,司法当局不但判处徒刑,还要施用鞭刑,以示警戒。

    1999年8月4日,新加坡《联合晚报》报道,盗贼郑育才“入室偷盗,搜到屋主夫妇(新婚时)的裸照,后勒索女事主5万元,今天被判改造性监禁8年和鞭打6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新加坡的法律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绝无例外和特殊。1994年,轰动一时的美国青年费伊触犯法律案,虽有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说情,也未能赦免,只是为了照顾克林顿的面子,把鞭笞由6鞭减为4鞭。新加坡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有一句名言:“治国的人必须严格执行法规”。他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连反对党对他也无可挑剔。

   (3)效果

新加坡人从上到下,已形成了强烈的法治意识。在新加坡的时候,不论在哪个车站候车,从未发现过拥挤、插队现象;车厢内,人们主动让座;没有人在墙上乱涂瞎画,没有人从高楼上抛物;公共场所,没有人大声喧哗,更没有人打架斗殴。

(三)澳大利亚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澳大利亚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遏制腐败,保证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各类公职人员为政清廉,不仅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廉政法规和条例,而且还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和约束机构,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健全的廉政制度和廉政机制。长期以来,澳大利亚政风一直比较清廉,贪污、受贿之事很少发生,即使有也多限于低级公务员,且牵动的钱物价值甚微。

然而近年来所揭发出来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有日渐增多的趋势。鉴于澳大利亚政界贪污受贿案件的日益增多,联邦政府中有人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永久性的廉政公署,不受行政影响,专门处理各级政府公务员贪污受贿问题,切实进行反贪污活动。还建议在各州也成立相应机构,以便上下统一行动。联邦政府是否建立联邦级及其统一的廉政公署还正在考虑,尚未采取实际行动。但在新南威尔士州则于1998年6月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

2、教育-预防-惩处体系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的立法议案规定,该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加强防范,宣传教育人们不要贪污,积极投诉举报。这一任务正通过各种研讨会、出版物,以及同外界发展联系而得以实现。最近,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已经在高中学生的法律知识课程中加入了有关腐败问题的内容。

预防。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防贪建议;该委员会运用调查和听证会来暴露和阻止腐败行为。听证会是为调查的目的而举行的,反腐败独立委员会也可以传唤某人出席听证会,在会上提供证据,出示文件,或者二者兼有。委员会专员或助理专员举行的听证会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取决于案件的事实。

    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运用几种不同的防腐败策略,以减少和防止腐败。这些策略概述如下:

    (1)、为所有的工作人员举办一个防腐败学习项目,其中包括由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全体市政府工作人员和市政委员会成员上课;

    (2)、采用一个完整的防腐败计划;

    (3)、建立一种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工作人员揭发贪污腐败行为;

    (4)、找出那些最有可能发生腐败的地方,进行风险评价,并使适当的防腐败措施起作用;

    (5)、明确陈述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以侦查、防止并揭发腐败行为;

    (6)、针对利益冲突制定政策;

    (7)、通过提供如何处理送上门的礼物和实惠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制定该市政府的行为规范。

    惩处。澳大利亚制定有一套教完整,具体,实用的公务员行为法则:如“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法则”等,用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其在公务活动中办事公正,廉洁,高效。澳大利亚刑法对公务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凡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为其个人或其他任何人要求,接收,获取,或者同意要求,接收,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从而使其履行他作为联邦官员的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则构成犯罪,处以两年监禁。

3、效果

  新南威尔士州在设立廉政公署的基础上,又在其首府悉尼设立了反腐败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使命是揭露内部和影响新南威尔士州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公职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时的不诚实和偏袒等不恰当的行为,或者说破坏了公众信任的行为,并把它们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反腐败独立委员会的努力下,新南威尔士州的公共部门提高了廉正和道德行为的水准。

(四)芬兰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03年度世界各国政府腐败情况调查结果,政府最清廉的国家是芬兰,最腐败的国家是孟加拉国。2003年度调查的国家共有133个。芬兰的得分为9.82267分,紧随其后的国家依次是冰岛、丹麦、新西兰、新加坡和瑞典,这些国家的分数也都超过了9分。排在孟加拉国前面的国家依次是尼日利亚、海地、巴拉圭、缅甸、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喀麦隆、阿塞拜疆、肯尼亚和印度尼西亚。上述国家的分数都在2分以下。

清正廉洁已经融入了芬兰人的民族精神,升华为一种文化品格, 芬兰人的人格魅力也因此赢得了全世界的尊敬。国际反腐权威研究机构“透明国际”近期公布的国家清廉指数排名显示,芬兰以9.7分的“清廉程度得分”高居榜首,已经是连续第5个年头坐稳头把交椅。

2、教育-预防-惩处体系

教育。在芬兰的中国人中流传着这样一段美谈。我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新年前夕给芬方送去一瓶中国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对芬方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帮助略表谢意。结果,芬兰人用自己的薪水买回了这些礼物。

    多年的熏陶和不懈的教育使清正廉洁成为每个芬兰人的自觉习惯,这已经成为当代芬兰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芬兰也曾经拥有一段黑暗的腐败时期。但是多年的教育已经使每一个刚刚进入公务员体系的毕业生认识到,“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

    预防。芬兰总统平时总是骑着自行车上下班,总统夫人在展销会上复印了一份资料,也要给摊主付账。上至总统高官下至普通公务员出差都必须执行政府制定的全国统一招待标准法规。法规规定每顿饭一律为一菜一汤一饭,加菜或烟酒费用要通过电脑网络接受主管部门和媒体的核查和监督。

在芬兰,除总统外,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专车的待遇,而且专车只限执行公务时使用。早些年,芬兰电子专家专门为政府设计了一套公车监控系统。这套电子眼是一个带双按钮的计程器和代码发射器,一个按钮刻着“公务”二字,另一个按钮刻着“私事”,用车时按下其中一个按钮,监控人员便可掌握该车辆所在的任何方位。如果监控人员发现按下的是“公务”按钮,汽车实际驶向别墅区、百货商店或菜市场,便会立即用无线电询问开车者。每隔一段时间税务人员便会按核实后的中央监控资料,对公车私用的公务员进行收费或罚款。可是,系统安装5年却没有任何“斩获”,政府只得拆除这套“电子眼”。

惩处。芬兰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芬兰人的一反腐法宝,其反腐功效得到了世人的瞩目。根据1919年的宪法,芬兰行政监察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只有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时除外。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官员和国家机构行为的合法性。除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工作人员都不能逃脱监察员的眼睛。他们有权视察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他们的监督视线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监察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批评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日常工作中,公署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任何芬兰公民可以举报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甚至包括监狱犯人。

    芬兰监察员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检控,他们对受理的案件独自做出决定,并起诉违法官员。但他们没有权直接处分政府官员,但监察员有建议权,有关部门一般会采纳他们的处分建议。但监察员一般不太动用检控权和处分建议权,更多的是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性规劝。这种规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规劝往往能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监察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将案件公布于众或发表在年度报告里。

3、效果

    据统计,1985 年至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贿赂案。近年来,贿赂现象更是少之又少。芬兰的受贿案例已经连续十多年来在全球是最少的。在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担任法官的30年里,没有一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他行贿。因此“英雄无用武之地”的他“无奈”地表示,公民的自律是芬兰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五)英国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由于反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在英国,除了检察机关和常设的诺兰委员会外,还存在另外多个反腐败机构:如,反重大欺诈局,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地方行政监察专员,医疗卫生行政监察专员和议会财政监察专员。但是,最为重要的反腐败机构当属“诺兰委员会"。1994年诺兰委员会初设,便将其工作目标明确为,考察人们对公职人员遵守公共行为标准的满意度包括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商务制度,并就是否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提出建设方案,以确保公职人员高度廉洁"。

2、教育-预防-惩处体系

教育。英国非常注重对政府官员的廉政教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忽视、不松懈、不放过,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官员对教育内容入耳、入脑、入心,进而做到自觉、自省、自责。它有以下特点:

廉政教育讲求个性与共性,具体化与大众化,自觉性与普及性并重。英国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注重大众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强调教育的普及性、通俗性和针对性,一事一议,非常具体,就事论事。在我们眼里是一些习以为常、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小事,在英国却是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某公司一职员做财务工作,晚上下班拿了公司15英镑去酒吧喝酒,第二天上班马上就把钱如数放了回去,这是什么行为?我们认为是“小错误”或“不算错误”,而他们却认为是“相当严重”的错误。某医务人员收了病人的“红包”,这是什么行为?在英国看病不收钱,医务人员收病人的“红包”,这种行为在他们眼里是“极其严重”的错误,而我们却认为是“小错误”。

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出发,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英国特别重视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职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讲求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宣传的实际效果。特别注重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出发,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力图营造一种良好文化氛围,在全社会推崇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培养公职人员廉洁奉献的精神品德,使公职人员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

预防。英国善于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

一是提醒、劝告。公务员有不良行为,先由部门经理检查、分析,断定其下属是哪一种不良行为,如果是轻微的不良行为,就通过个别、私下、不扩散、不公开的谈话方式解决;如果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通过非正式谈话没有解决问题,就进行正式谈话,给予纪律处罚。

二是正式谈话,即口头警告。先记录全部事实真象,并附证人证言、相关评论等;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诉当事人要进行一次纪律处罚性质谈话;开始谈话,指出当事人不良行为的性质,并且向其提供相关的文件,要求当事人说清楚事情经过,允许当事人或找工会及同事帮助申诉;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三是书面警告:陈述当事人的不良做法,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要求当事人怎么改,在多长时间内改好,如果今后再犯类似错误,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提醒当事人有权申诉等。

四是纪律处罚:如果当事人不良行为成立,其本人也承认,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门就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及采取纪律措施。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制定了反腐败法,1916年又公布了防止腐败法,同时还颁布了较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七种处分,即书面警告、停止晋级、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暂停职务、取消晋职资格、降级、辞退等。

惩处。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等行为,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守则”。在其总纲中明确规定:文官必须效忠国家,诚实正直,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以权谋私。为保证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守则作了具体规定。20世纪初,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不断扩大,官员的经济管理权限越来越多,这些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英国于1906年即颁布了5防止贪污法6,并于1916年作了补充。

3、效果。

自英国的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成立以来,通过有计划的滚动式调查,不断地以报告形式对英国公职道德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和具体分析,并孜孜不倦地为平息公众对公职道德水平的不满和批评,改善现行的相关制度献计献策,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公职活动发挥了有力监督和咨询作用,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其在英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它的超脱于议会和白厅的地位,在考察和评价问题时产生的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影响力,使之不仅在英国国内备受瞩目,而且在国际上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六) 意大利廉政建设的有效做法

1、概况

在西方国家中,战后意大利政府的腐败曾一度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相当长时期成为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20世纪70年代以后,意大利政府把反腐败即廉政建设作为政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来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

    2、预防-惩处体系

    预防。议员和政府官员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因而也是廉政监督的重点。在这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它构成了意大利廉政制度的重要一环。1993年,经历了席卷亚平宁半岛的“净手运动”后,议会和政府又出台一系列防止腐败、加强廉政的法律、法令、规章和决议,其中包括:

    (1)、2000人以上的城镇市长(市为意大利的基层行政单位)、法官、警察、职业军人及驻外使节不得竞选议员,除言论“罪”外,议员将不再享受其他司法调查豁免权。

    (2)、加强议会和政府官员“收入申报”的检查,对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其他收入者,财政警察有权直接前往核查、查封和没收,而无需经过法院批准;打破银行保安的规章,各司法当局有权清查嫌疑犯的存款和证券:

    (3)、政府机构大幅缩编减员,所有公职人员一律公开考试招聘,实行“合同化”。

    (4)、高级官员的任命排除政党干预,实行“技术革命”。

    (5)、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该法典多达88项条款,其中包括不准参加任何秘密组织;不准从事其他职业活动;除亲朋所赠价值微薄的礼品外,不准接受任何赠品和赠款,不得已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上缴。

    惩处。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惩处制度。除了上述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以外,意大利还拟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侵犯国家利益。这主要体现在意大利刑法第二篇第二章(“对公共行政之犯罪”)第1节(“公务人员犯侵害公共行政之罪”)的有关条款中。根据意大利法理解释,公务人员腐败行为是指公务人员为谋求不法报酬而影响执行公务的行为,它所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禁止和惩处腐败行为的最终目的,乃在于保证现行国家行政职能得到正确和公正地发挥,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更切实地维护。1968年和1981年意大利曾两次修改刑法。除了补充必要条款、明确条文含义外,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加重了对政治腐败的处罚。如1981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提高对收受贿赂者的罚金数额,例如有关公务人员“职务行为之行贿”的贿赂者,以往的规定是处以2万里拉以上40万里拉以下的罚金,而《刑法修正案》则提高到100万里拉到130万里拉的罚金;对涉及“违背职务行为之受贿”的贿赂者,以往是处以12万到80万里拉的罚金,现在则是处以40万到270万里拉的罚金。此外,《刑法修正案》还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多交罚金来代替“或逃避坐监服刑”。

3、效果

意大利政府一直都力图根除腐败。训诫-惩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的建立有效的遏制了腐败,促进了政府的廉洁。为配合以上制度,最近意大利开展了被称为“干净之手”的温和的廉政革命,已使5位执政党的总书记,152名国会议员,852名政府高级官员,1487名企业家被逮捕,极大的净化了政风。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借鉴与启示
(一)警示训诫防线取得的成就

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

对大量过去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信访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给群众一个明确交代,对经过教育帮助能够改正错误的同志不再单纯使用纪律惩处,形成防范、教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将监督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这道防线在总结完善现有监察建议、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警示、训诫、督察、纠正等强制措施;辅之以待岗、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

解决问题的适用范围是:轻微违规违纪错误;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苗头性腐败问题;其他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的问题。通过构建这道防线,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促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借鉴与启示
1、问题与不足
虽然我省在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工作上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实施警示训诫的方法比较单一。警示训诫的实施都是依托谈话的方式进行,方式应更灵活一些。如警示提醒,不仅只在事后进行,而在遇到如领导换届、工程建设的决策、重要节日、婚丧嫁娶事宜等时机,也可以在事前进行。方式上可以选择专题教育、发警示提醒函和提醒谈话等。
二是责令纠错用的较少,原因是对轻微违规违纪的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上标准不一致。
三是各地做法基本相同,但还不统一、规范。如:在界定警示训诫对象适用的警示训诫范围和标准不统一。有的为五条,有的为七条等。有的按三项制度分别拟定的警示训诫对象标准均不统一。
2、借鉴与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廉政建设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样可以弥补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上和理论上的不足。
1)、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不单单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香港)。
2)、警示训诫防线不但是一个工作体系,同时还应加强研究。要对各种各类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预防办法,进行防贪防腐的宣传教育工作(新加坡)。
3)、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对国家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防贪建议(澳大利亚)。
4)、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警示上至国家领导人和高官,下至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不能搞特权,特权是腐败的根源(芬兰)。
5)、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善于运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适度地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廉政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英国)。
6)、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加强廉政法律、法令、规章和决议的建设,使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意大利)。
综上所述,通过我们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介绍和了解,可以看出:
第一,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与警示训诫防线的提法和做法有很多相似和一致的地方,警示训诫防线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水准;
第二,警示训诫防线有很强的国际、国内时代背景和现实特征;
第三,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做法是对警示训诫防线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警示训诫防线也是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有益验证和回应。 
当然,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做法,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吸取和借鉴科学的、合理的方面,对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方面,我们不应照搬照抄,要在扬弃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
通过探求国外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廉政建设与警示训诫防线之间的关系,能够深化和完善警示训诫防线体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为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和反腐败体制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方法支持。 
 
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文章来源: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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