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 规范土地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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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厅在贯彻落实省委《具体意见》中牵头的工作是:“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审批,强化土地出让市场监管,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厅党组认真研究牵头任务的落实措施,并将牵头工作分解到有关处室,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同类工作中走到了全国的前列。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展明显

  (一)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厅及时代省政府起草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了具体条件。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出台后,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具体实施方式、文件格式 和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国土资源厅结合陕西的实际,下发了《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的通知》,要求全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又及时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来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了执法监察,清理与部省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文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省纪委、省监察厅又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提出了纪律要求和处理意见。

   (二)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了招拍挂。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从2001年4月到2004年,全省有偿供地面积约5116.8公顷,总交易额约81.89亿元,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829.97公顷,交易额53.03亿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总交易额分别占有偿供地的16.22%和64.8%。2005年向各类建设项目有偿供地约1502.4公顷,交易额70.3128亿元,其中招牌挂出让供地537.824公顷,交易额40.7673亿元,分别占有偿供地的35.8%和58%。2006年1至6月各类建设项目有偿供地约353.729公顷,交易额31.1331亿元,其中招牌挂出让供地169.118公顷,交易额20.71亿元,分别占有偿供地的48%和66.5%。从2001年到目前,全省招牌挂出让供地占有偿供地的比例已经从约5.1%上升到了48%左右,经营性用地全部实现了以招牌挂方式出让,未发现经营性用地违规协议出让问题。

   全省建制镇以上城镇地价体系查询系统和更新工作已通过评审验收,11个地级市(含杨凌示范区)、107个市县、919个建制镇的全省地价系统已在内网公布,可提供社会查询,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征地审批制度和程序

  (一)征地审批程序更加规范。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省人大及时制定和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的问题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等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操作规则》、《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范了建设用地程序,建立健全了征地制度,明确了用地审批程序和权限,建立了征地公告制度,制定了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保障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在结合全省原有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该文件从严格建设用地审批、规范征地行为、增加农民征地的知情权等方面制定了40条报批的内容和要求,并将征地前农民满意不满意、知情不知情、安置补偿措施到位不到位作为能否报批的主要条件,明确规定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程序提出意见的,不予受理其建设用地报批申请。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征地标准偏低、安置途径不落实、征地程序不公开的土地报批件,不予受理。

  (二)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一是建立了建设用地审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发现存在农民上访的建设用地报件一律暂停审批,实行先处理后办件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反映的未批先占、补偿标准低、安置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要求当地政府及时纠正,积极与农民协商,解决好因征地可能出现的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征地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加大批后实施的监督力度;四是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一些市、县推行征地资金预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征地工作启动前,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存入资金专户,防止了拖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五是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要求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因征地侵害农民权益发生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发生严重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期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一)制定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我省采取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发给村组和个人,由其自谋发展;二是农业安置,将征用后剩余的土地,按人均面积重新调整,使人人拥有承包责任田;三是留地安置,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将征为国有土地的4%—10%留给被征地村组,作为村民生产、生活用地,由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四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力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至两项技术,为重新就业、自谋职业创造条件;五是房屋拆迁安置,若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房屋,则重新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如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在155平方米以内的,采取产权置换互不找差价的办法,155至310平方米的按造价每平方米680元购买产权,超过310平方米的,按房屋综合造价每平方米900元购买产权。这样拆迁农民除自己居住外,还有一部分房屋可用于出租,以解决长期生活来源;六是积极推行购买社会保险安置、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移民安置,收到一定的效果。同时。我省还注意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征地补偿费据实发放、村有乡管的做法,确保征地费用足额到位、合理使用。积极探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新途径。一些地方引导村民把分配到户的土地补偿款投资二、三产业,促进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变。

  (二)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探索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有效途径,一是推行按区位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做法,收到好的效果。全省目前统一公布不同地类年亩产值标准和综合补偿标准的县市的数量已从无到有,达到10%以上。如汉中市人民政府率先下发了《汉中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将辖区10个县区的耕地按区位条件、人均占地等因素分为五级,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一级土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25倍;二级土地按20-23倍;三级土地按16-20倍;四级土地按13-16倍;五级土地按10-13倍。并规定了各个县(区)的最高取费标准。咸阳市政府下发了《城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办法》,确定了土地年产值综合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倍数确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全省101个县(市、区)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占县市总数的94.44%,占土地总面积的99.6%;44个县(市、区)制定了区片综合地价,占县市总数的41.1%,占土地总面积的34.7%;39个县(市、区)同时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占县市总数的36.5%,占土地总面积的34.3%。目前,该项工作的初步成果已上报省政府。

  (三)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进展顺利。 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单位能够接受,被征地群众易于接受”的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积极参与前期论证,精心测算补偿标准。目前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达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至30倍,提高一倍以上,补偿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肯定。

  

文章来源:(纲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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