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也要坚持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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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人权入宪、刑事诉讼观念的更新,在一般刑事案件如杀人、强奸等案件审判中,坚持无罪推定、以客观证据排除违法口供的思辩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法院和主审法官所采用,有力地防止了一批误判和错判。特别是佘祥林等冤案发现后,法院更加重视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但是,在反腐败审判中,由于群众痛恨腐败,社会心态要求对腐败分子判得越重越好,因此审判中的有罪推定现象,已经成了一个问题。

  我近年为官员犯罪辩护已经不下三十起,应该说大多数案件基本定性是准确的,事实证据是清楚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高度重视,但也确有一些存疑情节被作了有罪认定。如有的案件,被告当庭否认受贿,控告受到了违法的审讯逼供诱供,证人明确作证没有行贿,法官调查证实证言真实,客观证据如银行存款等也能够证明口供虚假,但法院在案外压力影响下仍然作出有罪判决。

  这个问题主要是在受贿犯罪审判上。由于行贿受贿的隐蔽性,侦查机关要突破案件难度很大,侦查时往往使用了疲劳战、车轮战、逼供、诱供等各种方法。大多数案件确实靠这种做法突破了,但有相当部分口供是不真实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第一次报道上百万的贪官,到了法院判决时只能认定几万十几万的原因。受贿罪往往很难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定罪主要靠被告的口供和行贿人的证言。由于行贿人也是有罪的,这些证人往往成了控方的污点交易证人,你帮助我证明被告有罪,我可以不起诉你。你如果上法庭作证说被告无罪,就要面临被抓和共同起诉的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受贿罪的证人往往都成了控方证人,或者为控方作个笔录从此消失不见,真相往往是扭曲的。有的想出庭为被告无罪作证的证人,控方见实在没有办法治他,往往就把证人作为行贿嫌疑人关起来,分案起诉,不让他出庭。而受贿被告往往是有影响的官员,一经抓捕就上报纸上电视宣传,社会舆论已经将他定罪,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已经没有退路,只有坚决定罪。

  法官对口供的判断,还有一个误区是:腐败官员都是有一定身份的,往往有大学学历和研究生学历,受党培养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的是政法岗位的官员,精通法律,他们不可能被逼供特别是诱供而上当,把没有受贿供成受贿。因此,法官对有反复的口供,往往采信其有。他们认为,以他本人的口供定罪怎么可能会错?事后的翻供都是不可信的。很多法官无法理解有些案件逼供诱供的严重程度和在押者的心理。这就导致了许多的错误判断。其实,我们好多身处高位的官员,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知识是极为贫乏的,他们并没有多少法律知识。对一些犯罪官员的口供,同样要结合客观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并不是一有交代就全部可以认定。

  反腐败是人心所向,是世界潮流,是维护执政清廉的重要工作。从官方到民间认识都是一致的。但反腐败同样要坚持依法进行。有些矫枉过正的思维模式是要不得的。上一阶段有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有罪推定,按受贿罪判刑,就是这种极端思维的表现。腐败官员是人人痛恨的,但他们也是人,他们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平等对待。我国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司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工作,要按照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实现从“疑罪从有”向“疑罪从无”的转变,不搞“有罪推定”。要坚持“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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