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卫片执法检查等执法行动,土地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土地执法难”这一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新的特点。主要表现:
(一)“地方保护”仍是土地执法监察不力的最大症结。在当前以GDP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下,各级发展当地经济的激情日益高涨,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土地利用上出现“以租代征”,“纵容默许”,“瞒天过海”等情况。对比分析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近乎绝大多数的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都或多或少地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二)体制不畅仍是土地执法监察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二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的“省以下垂直管理”。但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这次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仍近乎完全听命于地方政府,什么样的违法用地能查、查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违法用地不能查,很大程度上土地管理部门说了不算。所以,在这种体制下,国土资源部门要想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机制不顺造成“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现在,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全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措施有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处罚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公安、纪检、检察、法院等联合办案的,照理说,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应该是顺畅的。但实际情况是许多规定措施大都停留在会议文件上,联合执法的动静不大。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土地“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依然如故。
(四)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暗流涌动。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不得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流转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流转。但一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为规避上述规定,往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私签协议,随意将农村承包土地通过出租、置换、返租倒包等形式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五)土地执法监察队伍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人员结构不尽合理,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日常事务工作繁重,专业执法人员少、执法装备缺乏,工作经常十分被动,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现行法律法规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一是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法定程序所需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二至三个月。所以,土地违法行为人往往会借机加快施工进度,造成既成事实,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非法占地建筑物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如果国土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往往久拖不决,使得违法用地状态无法消除。二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二)现行管理体制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一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未能真正理顺。尽管中央积极推进省以下国土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受地方财政供养的制约,省以下国土部门并未能真正做到垂直管理,市、县、乡三级国土部门的工作仍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二是土地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重行政审批,轻执法监管”弊端,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确权为主的行政管理权与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为主的执法监察权同属于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土地执法监察队伍须受同级国土部门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法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三)土地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保障。主要是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基层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缺乏必要的装备。如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装备上严重不足。土地联合执法机制运用不力。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各部门和单位推诿现象。同时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未能落实到位。长期以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仅仅停留在地方党政机构的文件上,对于疏于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地方党政机关往往因经济发展等原因心慈手软。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对策:(一)加强国土法制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消除土地违法状态。一是加强对地方党政机构和农村基层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领导和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用地和守土有责的意识,引导他们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科学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使各级干部不想、不愿、不敢违法用地。二是以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为标准,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对目前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力度。对于能补办的,在查处到位后完善用地手续,使之合法化;对不能补办的,一律组织拆除复耕,恢复土地原状;对违法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施问责。
(二)将土地监管上升为政府行为,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引导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和消除政府违法用地的现象。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落实 “一把手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追究,有效化解地方经济增长与保护资源、严格执法的矛盾。
(三)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赋予土地执法监察必要的制止权和强制权。如: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拒不接受处罚的违法当事人,可以拆除非法占地建(构)筑物,没收在非法占地现场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权力。缩短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时限,简化执法程序。针对非法占地建(构)筑物形成快,而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周期长、程序复杂的现实状况,为尽早将违法用地消除在初发阶段,以减少土地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损失,降低土地执法难度,应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程序。
(四)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真正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扭转目前省以下国土部门“垂而不直”的局面,将省以下国土部门纳入省级财政供养和人事管理体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体制。建立向上一级土地执法机构负责的执法监察体系。设立类似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省、市、县三级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直接向上一级土地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实行“两权分离”,即行政管理权与执法监察权相分离。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对外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内依法监督国土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确权等行政行为。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保障。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积极推行先进技术应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立体跟踪监测体系,提高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做到及早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国土部门为主要力量,其他部门协同的共同责任体系,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完善市、镇(办)、村(居)三级土地监管网络,按照“预防在先、分片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实现土地执法监管无缝对接和全区域覆盖。以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和“土地执法‘三无’镇(办)”等活动为载体,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利用土地的法律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