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账公抵”,即把个人或部门、单位的花销在其所经办的各种税费的“公账”中冲抵。当然了,凡有本事搞这种舞弊的人,肯定都不是一般的,前提是必须手握征收税费大权。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社保费,工商部门收缴管理费等,好像各个政府部门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征收“公账”的权力。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这种“公账”,有关部门只有依法征收的权力,而没有动用开支的自由,必须全额上缴国库(财政)。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公账”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往往被大打折扣,一些地方“私账公抵”的现象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尽管五花八门,其目的不外乎两个:
一是通过“私账公抵”为部门或单位攫取好处。比如,河南濮阳市劳动保障局减免企业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换取6辆轿车(2006年8月21日新华社消息)。二是通过“私账公抵”,谋取个人私利。有些地方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与酒店达成了不成文的协议,把吃喝费用冲抵“公账” ,这种现象,已经在一些地方形成了“潜规则”。有的单位领导常年的烟酒和待客桌席都由酒店提供,最后统一由“公账”冲抵,还有的人甚至连购买个人生活用品的花费也由“公账”冲抵。
此类“公账”,不管是哪一个部门负责征管的,都是公共财政的钱。一些官员利用征管“公账”工作之便,监守自盗,偷梁换柱,将本该上缴国库的“官银”予以截留侵吞,其性质就是腐败。想想看,如果把全国各地这类腐败恶行来个大清理,被截留、盗窃的公共资金笃定是个天文数字。
然而让人痛心的是,这种“私账公抵”现象往往被忽视和宽容。因为大凡“私账公抵”,都是暗箱操作,知情人仅限于权力者的“小圈子”(或曰“死党”)内,不容易被察觉。再就是,若赚取的是部门或单位的好处,就会有很大的麻醉性和欺骗性,把人们导入误区――公来公去的事,没啥了不起,即便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致造成社会的心态扭曲、麻木――认为“公账”好比“唐僧肉”,谁有本事谁吃,吃了白吃,不吃白不吃。于是,一些地方“私账公抵”现象愈演愈烈,公共财政被大量吞噬。
对“私账公抵”腐败现象的麻木、宽容,就是对国家和人民极端地不负责任,就是失职、渎职,就是犯罪。我们必须从经济犯罪的层面和高度来认识和定性这类腐败行为,不管其数额大小,不管是个人营私,还是为部门攫利,都是搞权力腐败、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对于涉案官员必须严惩不贷,先革去其官职(要“零容忍度”,这种人不宜当官),然后再按情节轻重追究惩处,以形成震慑,让心存邪念的官员,想伸手而不敢。
其次是强化各种税费征缴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征缴运作程序,同时加大审计力度,尽可能堵死可作“手脚”的漏洞。
再就是实行“阳光征缴”,采取公示制,哪个单位应征多少、实缴多少,一律按时在告示栏中公开,或者给缴纳人印发简报,让大家有个比照,可评可挑,“猫腻”也就不易隐藏了。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