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某市道路交通在洪灾中被毁,1万多灾民急需的粮食等救灾物资无法送达。该市组织人员现场抢修,本来需要两三个月才能修好的水毁公路,仅用了3天时间就完工通车。这是该市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救灾限时问责制”取得的成效。
应该说,“救灾限时问责制”不仅体现了一种务实精神,而且体现了一种责任。该市市委、市政府把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细分成20余个项目任务,并明确规定完成期限,对项目不落实、完成工作任务超期限而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一把手”的责任。
“救灾限时问责制”把“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落到了具体行动上。这样的问责制,不仅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也有利于整肃吏治,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无疑会受到灾民的拥护和称赞。
“救灾限时问责制”虽然只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但我们有必要汲取这个制度蕴含的合理成分,向更广范围延伸,使“问责”变成一种常态。《行政许可法》提出了建设有限、责任、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要实现向市场经济下的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转变,完全有必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应当认真总结救灾工作的一些做法,把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好作风、好经验、好制度保持下去,发扬光大,并授予公众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时刻处于公众的视线之内,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监督。
所以,要让“限时问责”成为一种常态,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从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意识,不仅使“出问题”的官员受到责任追究,也对“太平官”、“无能官”、“懒汉官”起到警戒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