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电话机不得用于谈论国家秘密。
(2) 普通传真机不得传输国家秘密。传输国家秘密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当地机要交通部门发送。
(3) 普通复印机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复印机,涉密复印机应安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4) 普通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使用涉密打印机和涉密扫描仪。涉密打印机和涉密扫描仪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与涉密计算机连接不得采用无线方式。
(5) 传真、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台账,严格登记,并开通审计功能,保存审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