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涉密载体应遵守哪些保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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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登记清单和领导审批意见,应以文字形式记载,并存档备查。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涉密载体。

(2) 销毁涉密载体应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并由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 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书刊、杂志,公务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也应当送交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4) 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并有两人以上监销,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5) 严禁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和其他公文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

(6) 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等涉密载体,淘汰处理时应采用专业销密措施,彻底消除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信息,使之无法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还原信息内容。安全处理后需要彻底销毁的,应当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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