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熟悉并熟练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是公务员履行好定密职责的前提。
(一)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结构
目前已经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有三种不同的内容结构方式,在定密时应当把握好参照重点。一种是1995年之前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将国家秘密范围分为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和不同密级具体范围两部分,国家秘密具体范围采用概括描述,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采用具体描述,在定密时,主要以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为依据。第二种是1995年至2002年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采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合并具体描述方式,可直接参照定密。第三种是2003年以后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采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概括描述、国家秘密目录具体描述的方式。国家秘密目录将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事项名称、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方面内容,用列表的形式表现,一目了然,在定密时应当以此为基本依据。
(二)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的主要特征
保密事项范围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 法律性。保密事项范围由保密法授权机关制定,属于保密行政规章层次,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威性。保密事项范围是保密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依据。
(3) 广泛适用性。保密事项范围打破了地区、部门的界限,在所有地区、部门和行业广泛适用。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不仅在制定该范围的部门、该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适用,也不仅在某一层级适用,而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上至下、在不同的业务工作领域统一适用。一方面,各级地方机关及其综合部门,其工作涉及多少个业务门类,定密就涉及多少个保密事项范围。另一方面,地方机关各部门及涉密单位,定密除了依据本业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外,涉及其他方面业务的,还要依据其他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4) 同一性。同一类国家秘密事项无论产生在哪一级机关、单位,也无论产生在哪一地区,其密级都是相同的。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只能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不能因级别低就随意降低密级,也不能因级别高就随意提升密级。
(5) 保密性。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十分具体的秘密事项,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宜对外公开,特别是那些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防御能力、对外关系和综合国力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其中部分具体事项的名称就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应当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知悉范围加以控制,使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不能擅自公开。
(三)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方式
保密事项范围所涉及的业务工作十分广泛,近百项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查找起来不太方便,难免发生“挂一漏万”的问题。掌握快捷便利的保密事项范围使用方式,会使定密变得相对简单轻松。这种方式就是把功课做在前面,根据岗位职责一一对照保密事项范围,将本机关、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梳理出来,摘编在一起,形成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事项一览表”,发到各业务处室和所属基层单位,使从上到下都对哪些事项需要定密、定什么密级、保密期限多长、知悉范围如何控制、定密依据是什么做到一目了然,简便实用,方便工作人员定密使用。“定密事项一览表”的摘编分类,可按工作分类,可按密级分类,也可按保密事项范围顺序摘编,但应注意的是,摘编不是“编制”,更不是“制定”,必须尊重保密范围的法律性,必须如实摘编有关条款,不能断章取义、画蛇添足,更不能擅自修改、自行制定。
党委和政府的一些综合性部门,如办公厅(室)、政策研究室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决定,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十分广泛。与专业性业务部门相比,综合性部门不可能有特定的专业业务设置,其工作涉及各个业务行业,因而其涉及和产生的国家秘密也相对较多,定密工作相对较为复杂。因此,综合性部门更需要对照保密事项范围,编制明晰的“定密事项一览表”,发到每一个可能担负定密承办人责任的人员手中,使他们明确应当定密的事项,更好地履行定密责任。另外,综合性部门产生的涉及多项业务工作的综合性事项也相对较多,此类事项涉及多个行业保密事项范围的,定密时应按照其中密级最高、保密期限最长、知悉范围最小的规定确定。
(四)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的解读方法
保密事项范围对具体国家秘密事项采取文字描述的方式来表现。在定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文字描述解读偏差造成的错定、漏定问题。因此,提高对国家秘密事项文字描述的解读能力,是定密准确性的关键。保密事项范围为保证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文字描述的明晰程度,主要采用各种限定词来增强其确指性。因此,定密的准确度关键取决于对这些限定词的正确理解上。保密事项范围解读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对限定词解析,然后采用“排除法”,把不属于本级产生的、本级无权确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限定的部分“排除”出去,剩下的部分就是本级所能产生和需要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1. 关于区域限定
一些在较大区域和范围内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往往在较小范围内却不是国家秘密。这类事项常见于各类计划、统计、执行情况报告等方面,往往表现为涉及区域和范围越大,密级越高。对这些事项的区分,主要是看条款前关于区域范围的限定词。如“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以上”等,分别表示对区域范围的限定。没有区域范围限制的事项,一般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种是只有中央国家机关才能掌握和定密的事项;一种是所有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都应定密的事项。这两种情况的具体区分,主要应当参照保密事项范围中关于该事项的“控制范围”或者“知悉范围”的表述来确定。
2. 关于级别限定
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密与非密的区别还表现在“集合”与“子集”的区别上,在基层单位不是秘密事项,集中到一定的级别上就成为国家秘密。级别范围的限制就是如此。这类事项大多出现在行业性较强的保密事项范围中,表现为“某级”或“某类”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及主管部门,表明此项国家秘密只产生在“某级”“某类”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不在此级别范围内的机关、单位不产生该国家秘密事项。
3. 关于部门限定
一些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描述中,采用部门或级别加部门的限定词来确指产生的范围。通常表现为“某某机关掌握的”“某某部门产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某某、某某部门”等。对于没有级别限定、只有部门限定的事项,则是各级该业务部门都需要定密的事项。对于既有级别又有部门限定的事项,则是只有该级别范围内的有关特定部门才需要定密的事项。
4. 关于时限限定
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事项范围一般都规定有时限的限定。如“公布前”“实施前”“处置前”等限定词,表明这类事项在此限定时限前属国家秘密,一旦“公布”“实施”或“处置完毕”,就视同解密,如银行利率调整方案、重大经济计划、招考试卷、干部调整方案等,都属此类情况。相反,一些保密性很强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事项范围一般还专门限定“实施中”“实施后”“处理后”仍需保密的规定,或对公布结果时涉及实质内容保密的规定。这些也是对时限的特殊要求。
5. 关于类别限定
类别限定是对国家秘密事项名称的实质性描述,是区分哪类事项是国家秘密、哪类事项不能定为国家秘密的界限,也是保密事项范围中最主要、最实质的限定。虽然有些事项在某一范围、某一级别、某一时限内才是国家秘密,但某些事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成为国家秘密。这就是事项类别限制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这一部分的限定在保密事项范围的条款中占据主要位置,构成每项条款的核心,是定密的最直接依据。
6. 关于类别中特指部分限定
此类限定是使国家秘密范围进一步具体化的关键。一个事项包括的内涵很多,就如一部机器,由成千上万个零件组成,到底哪个零件的制造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就需要特指限定,表现为“某事项中的某某部分”。如果一类事项中有多个特指部分,如同一部机器有多个零件需保密,一般采用列举法分别排列特指限定,表现为“某事项中的某某、某某部分”。属于该限定其中之一的事项,都为国家秘密事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特指限定涉及对象较多,不能一一罗列,就采用主要对象罗列加“等”的表述方式;另一个则是使用一些概括性特指限定,如“某某的基本情况”。上述两种情况是定密中的难题。到底“等”中还包括哪些内容,基本情况中包括哪些内容,都需要从专业角度和业务工作通常处置规则中来解读。
7. 关于排除限定
为了使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更准确规范,防止出现理解偏差,对一些与国家秘密相近的、需要保密的内部事项,有的保密事项范围专门作出“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规定,目的在于把这些事项与国家秘密区别开来。另外,为更准确起见,有些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说明,或下发某类事项解密的通知,使排除限定更为具体,便于操作。
(五)掌握保密事项范围的特殊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
(1) 所有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都有这样的表述:“某某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这是保密事项范围广泛适用性要求,意在提示本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在定密时,不仅仅要依据本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对超出本业务工作范围的定密事项,还要依据该事项所涉及的其他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确定。
(2) 保密事项范围关于保密期限具体时间的规定,有的明显短于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的上限限定。对此类事项的定密,应遵从其保密期限规定,不得长于或者短于其规定的保密期限,也不得不确定保密期限,致使该事项保密期限只能按该密级基本期限起算,人为造成保密期限延长。
(3) 有的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规定了“上限”和“下限”,如某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的规定为“5—20”年。确定这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时间,既不得长于规定的最长期限,也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
(4) 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对此类事项定密时,必须一律将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不得擅自改变,更不得随意解密。这类事项的解密权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关。
(5) 所有保密事项范围将解释权规定为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业务主管机关和国家保密局。也就是说,涉及保密事项范围的有关问题的解释不能由一家单方面作出,必须经两家共同解释。机关、单位在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时,有需要解释的问题的,应当同时向共同制定该范围的中央部委和国家保密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