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决定思路。有什么样的工作需要,就有什么样的能力要求。定密既然是公务活动的需要,就决定了公务员应当具有承担定密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储备。
(一)把握定密工作的对象
国家秘密是定密工作的对象,是定密工作乃至整个保密工作围绕的核心。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个定义揭示了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法律特征、形态特征三个基本特征,也称为“国家秘密三要素”。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某一事项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基本特征,才能被视为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同样具有秘密属性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事项的鲜明个性特征。国家秘密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只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才能成为国家秘密。反之,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只关系某个机关、某个经济实体、某个社会团体、某一个人的秘密事项,都不属于国家秘密。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依法定密的本质要求。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广义的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定密工作的所有规范。依法定密包括定密主体合法、定密权限合法、定密人员合法、定密程序合法、定密依据合法、定密结果合法。上述任何一项合法性的缺失,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国家秘密的形态特征,是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设定的依据。任何秘密形态都由时间和空间两个元素构成。也就是说,时间和空间是否可以人为地加以有效限制,是区分秘密事项与非秘密事项的关键要素,离开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限制,秘密就不复存在,在一定保密期限内超出了知悉范围的限制就构成泄密。国家秘密的形态特征还表明:第一,国家秘密必须是能够控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知悉范围内的事项。如果不能控制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不具备秘密性,无论事项多么重大也不能成为国家秘密。第二,国家秘密必须是有必要控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知悉范围的事项。信息价值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公开途径,一种是保密途径。是公开还是保密,关键要看哪种形式对实现信息价值、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更有利。也就是说,某类事项是否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必须经过利弊分析,具有充分必要的保密理由。第三,国家秘密必须是只能靠控制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才能保证其价值实现的事项。那些靠安保措施、出境控制措施或者自然条件制约就能够达到控制目的的事项,就不需要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四,国家秘密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将知悉范围确定到具体人员的事项,如果无法将知悉范围确定到具体人员的事项,就不可能有效控制知悉范围,就不应当是国家秘密。第五,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超出了知悉人员范围,就构成泄密。也就是说,认定泄密的法律界限不仅仅是泄密后果,还要考察国家秘密是否超出了一定知悉人员的范围而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
(二)把握定密工作的权限
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定密权限及授权定密制度。保密法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法定定密权限。保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省级机关具有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定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限。也就是说,省直机关各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没有绝密级的法定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以下的各级机关、单位都没有法定定密权。二是授权定密权限。具有法定定密权限的机关,可以对没有法定定密权的下级机关、单位进行定密授权。但是,授权机关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授权,取得定密授权权限的机关、单位,不能再次转授定密权。三是派生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所产生的需要定密的事项,属于派生定密,执行的机关、单位无论是否具有定密权限,都可以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直接定密。四是不完全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或者虽有定密权但没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认为应当定密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报有相应密级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确定。
(三)把握定密责任人概念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就是说,定密责任人有两类人员,一类是机关、单位负责人,另一类是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前者称之为法定定密责任人,特指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其定密责任人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随职务取得而产生,也随职务的失去而消亡。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单位,无论其级别高低,也无论其是否取得了定密权限,其法定代表人都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都要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后者称之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其定密职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通过指定程序授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定密任务重、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保密限制比较多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担负不同密级或者不同类型国家秘密的确定工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定密责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定密决定权的人员,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内部其他组织机构和人员,无论级别职位高低,都只有定密的建议权,没有定密的决定权,也无权擅自改变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所以,定密责任人一定要慎重处理,对自己所作出的定密决定负责。
(四)把握定密工作的内容
定密工作的内容也就是定密工作必须明确作出确定的对象。首先,对于新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确定。其次,对于已定密的事项,定密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变更密级、是否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是否需要提前解密。再次,定密内容还包括定密结果的标记和通知,定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载体上规定位置按照规定方式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标识,并以一定方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
(五)把握定密工作的要素
了解了定密工作的大致内容,只是解决了定密工作涉及哪些方面。做好定密工作,还需要把握定密工作所指向的各个要素的确切含义。
1. 国家秘密密级
国家秘密密级,就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及其一旦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所划分的等级。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 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就是将国家秘密事项限定在只允许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时间限度,也是国家秘密转变为非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3. 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指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允许合法知悉或使用的人员的控制范围。保守国家秘密的根本要义就在于控制知悉范围,缺少了知悉范围控制,国家秘密就失去了秘密性;知悉范围确定过小,会影响国家秘密的正常使用,由此影响国家秘密所涉及的工作的正常开展;知悉范围确定过宽,会使国家秘密的秘密性部分丧失,使泄密的可能性增加、保密控制难度加大,不利于国家秘密的保护。
4. 密级的变更
国家秘密密级的变更,是根据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和接触范围的变化,对国家秘密事项原密级所作出的适度调整。变更密级分为降低密级或提高密级两种情况。降低密级是指将绝密级事项变更为机密级或秘密级、将机密级变更为秘密级的调整情况。提高密级的发生几率一般极少,大体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定密时发生所定密级偏低错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是因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如战争、国际紧张局势、国内涉及广泛的重大事件等,使得一些原定密级偏低事项的重要程度陡增,而需要提高保护等级的情形。
5. 保密期限的变更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变更,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事项保密价值的变化,对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限所作出的调整。保密期限的变更分为延长和缩短。保密期限延长,是指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该事项仍具有保密价值的,由原确定的机关、单位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保密期限的缩短,是指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已对某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作了调整,原定密机关随之对该事项的保密期限作出缩短保密时限的决定。密级不需要变更时,原确定的机关、单位不必专门作出缩短保密期限的决定,只需在符合解密条件时,采用提前解密的方式即可。
6. 解密
国家秘密的解密,就是把那些由于情况变化而失去国家秘密基本属性的事项,从国家秘密中分离出来,使之不再按照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解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原定为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未作出延长保密期限决定的,该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公布解密。即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经原确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正式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三是提前解密。即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予以保护的,或者公开后已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解密决定,即属于提前解密。
7. 国家秘密的标志
国家秘密的标志,是指标注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以表明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一种供人们识别的特别符号。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密级、标志符号、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它的作用在于告知和提醒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偶尔接触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有利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按密级对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机关、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窃密泄密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保密法规定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载体类型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和产品。
8. 定密结果的通知
定密结果的通知,是指以一定方式将定密决定告知知悉范围内人员的一种形式。它是国家秘密标志作用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标志的告知和提醒因某种情况无法使知悉范围内的人员获知定密结果信息时,就必须将定密结果另行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定密结果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下达,通知范围不得超出其知悉范围。定密结果的通知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新定密事项,能够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不需要以通知方式告知,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二是已定密事项由于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对原定密结果都已知悉,如果发生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延长、知悉范围扩大、提前解密等情形时,应当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对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解密的、提前解密后需要即刻公开的等情形,如果知悉范围内的人员能够轻易判断和掌握,则不需要另行通知。
(六)把握定密工作的程序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变更及解密的程序性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和结果合法的前提,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和结果就谈不上合法。定密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才是法定意义的国家秘密,才受法律保护。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分为一般定密程序、例外定密程序和特殊定密程序。
1. 一般定密程序
一般定密程序,是指保密法所规定的能够由各级机关、单位直接实施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的程序。保密法关于定密的一般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密依据合法。即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 定密时限合法。即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确定工作。
(3) 定密过程合法。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且上述过程要有详细的文字记载。
(4) 定密内容合法。即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应当符合保密范围规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最小范围的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变更国家秘密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应当满足保密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5) 标志形式合法。即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后,应当及时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不能标注的,应当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2. 例外定密程序
例外定密程序,是指保密法针对定密工作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所作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由承办人按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出派生事项定密的具体意见,报经本机关、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上述过程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2) 上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密法规定,对下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直接决定变更或者解密的情形。上级机关承办人对下级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或者解密的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报经本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直接定密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下级机关、单位。
(3) 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机关、单位的错误定密结果依法予以纠正的情形。监督纠错分为通知纠正和直接纠错两种形式。通知纠正的程序是: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单位接到纠错通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予以纠正,并留存有关书面纠错通知和纠正过程的文字记载。直接纠错是指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需要直接作出变更或者解密决定的,可以直接启动定密程序,事后再将纠错结果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有关单位接到上级定密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有关载体上标明变更后的标识,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
3. 特殊定密程序
特殊定密程序,是指保密法对有关机关、单位无法或无权直接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解密的情况,所作出的有关报审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 没有相应定密权的定密程序。未取得定密权或者虽有定密权,但没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属于上级机关定密权限的事项,由定密责任人提出具体定密意见和理由,按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机关确定;没有上级机关的,应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下级机关、单位有关定密事项报告后,由相关承办人员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经定密责任人批准后,将定密决定及时书面通知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并提出相关保密要求。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接到有关事项定密结果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定密机关要求,及时履行国家秘密标志标识、知悉范围控制、有关单位或人员通知等义务。机关、单位认为经由上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变更或者需要解密的,按照上述程序报经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确定。
(2) 定密权转移的定密程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以及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承担撤并机关、单位职能的机关、单位或者指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撤并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需要解密的事项,按照定密一般程序作出变更或解密决定;承担撤并单位职能的机关、单位没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应当按照定密的特殊程序报经有关机关、单位确定。
(3)“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定密程序。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拟定密级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填报《不明确事项申报表》或者《有争议事项申报表》,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按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10日内逐级报至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定密意见批复,并将行使定密权的情况通报给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产生“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执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定密批复意见。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能标明的应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
(七)把握定密工作的依据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秘密的范围。所谓国家秘密的范围,就是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所确定对象的总和。就法律规范而言,是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指国家秘密存在的基本领域,是国家秘密定义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一本质特征所涉及领域的原则界定,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确定的依据。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主要存在于以下7个领域:①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同时保密法第九条还特别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在执政、参政、议政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全称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又可简称为“保密事项范围”,是指包含在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之内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属于各涉密领域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也是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从内容上讲,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不同密级的具体范围两个部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是一个规定,而是保密法授权机关所作出的各个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的总和。目前,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有近100个。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依法确定国家秘密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就从法律角度申明了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国家法律才予以认可和保护。反之,不按保密事项范围确定的国家秘密实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视为非法确定,在法律意义上视为无效确定,不受法律保护。